2020年富豪男追求女子无果,将其绑架当狗养,并转走她所有积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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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摘要】
2020年1月20日的中午,一名脖子上绑着一条铁链的女子慌慌张张地冲进了四川省巴中市警局。
饶是见多识广的警察看见这一幕都被吓了一大跳,急忙上前为她解绑。究竟是什么原因,竟让这名女子以这样的姿态出现在警局呢?
据了解,这名女子姓姚,时年28,是一家服装店的老板。姚某称自己被绑架了,并且作案者还将她用铁链绑住,自己得随时跟着他。
据姚某的描述,绑架她的人姓温,时年40岁,是一名富有的珠宝商,两人是通过姚某的另一个朋友认识的,并且温某在疯狂地追求姚某。
但是由于两人存在着无法逾越的鸿沟,那就是年龄差,而且温某的长相也不是自己喜欢的类型,姚某便一直没有答应他。
被拒绝的温某也没有气急败坏,反而是时不时来店里帮忙,还会给姚某介绍一些客户,姚某因此也不好直接赶人走。
案发当天,姚某接到温某的电话,在电话里,温某称自己会有一个女性朋友来她的店里买衣服,到时候把账记在他那里,他会付款。
姚某也是爽快地答应了。果不其然,天色渐渐变黑之后,一名女子来到店里称是温某的朋友。
在那名女子挑完了衣服之后,姚某就在微信上把衣服的价格告诉了温某,而温某却说自己的微信上没有钱了。
随之温某提出让买衣服的女子带姚某去找他,他给现金给姚某。由于当时天色也晚了,姚某便把店门关了,跟着那名女子走了。
那名女子带着姚某到了一座正在装修的办公楼找到了温某,随后该女子就离开了。
在付完了衣服的钱之后,温某就与姚某聊了起来,聊着聊着温某突然说自己新开的店铺刚刚装修完,并且盛情邀请姚某去参观。
考虑了一会之后姚某还是答应了,便跟着温某上了那栋正在装修的办公楼。
但是当她跟着温某来到四楼之后,却发现只是个空空如也的毛坯房,不可能是已经装好的样子。
姚某感到很疑惑,正想回头询问温某是不是走错楼层了,就被温某捂住了嘴巴,并被他控制住,随后温某将她绑了起来。
将她绑起来之后温某就威胁姚某不要发出声音,否则就要杀了她。从来没有经历过这种事的姚某已经被吓得不成样子了,哪里还敢发出声音。
随后,温某从姚某的身上找出了她的手机,并将她微信里的8000余元零钱全部转给了自己。
等到了夜深人静的时候,温某控制着姚某走出了办公楼,将她带到了自己的出租屋里面。
到了出租屋之后温某又逼迫姚某将自己身上所有的财产都交了出来,钱到手之后,他又对姚某使用暴力手段,并且最后强奸了姚某。
温某拿出来一条铁链绑在姚某的脖子上,并且为了防止她逃跑,还用绳子将她的手脚都绑了起来,最后就出门了。
在温某出去之后,姚某就开始疯狂地挣扎,终于在她的努力之下,手上的绳子被她挣断了。
顾不得手上的伤,姚某以最快的速度弄断了脚上的绳子之后就疯狂地朝外跑,最后又乘车来到警局,在历时17个小时之后,姚某终于逃脱了魔爪。
但当警方追查到温某的出租屋之后,却发现温某早就逃跑了。警方只在出租屋里找到了一份租赁合同。
在警方查找租赁合同上温某的身份时,却发现查无此人,这就说明温某的身份是假的,再加上监控画面很模糊,没能看到正脸,就无从得知温某的相貌。
根据姚某给出的线索,警方很快就在一家足疗店找到了给姚某带路的女子。但是该女子表示自己并不知道温某的真实身份,只知道他是经常来光顾的客人。
就在警方一筹莫展的时候,足疗店的女子突然给警方提供了一张照片,照片上面有三个人,其中一个就是温某。
得到了这张照片的警方很快就查到了温某的真实身份,他的身份可不简单。
原来温某并不是什么富有的珠宝商,而是一个身无分文的在逃通缉犯。
随后警方追踪到温某已经逃往了达州,便立即出警到达州,将温某抓捕归案了。
被抓之后的温某也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罪行。
原来温某是河南籍人,由于2015年在温州参与了一场特大的赌牌案件而被温州警方通缉,从此开始了他东躲西藏的生活。
次年,温某来到巴中市,由于身无分文,生活难以为继,温某只好冒着被发现的风险来到一家典当行应聘。
但是典当行的老板并没有怀疑温某的身份,直接就聘用了他。
来典当行的人大多都是非富即贵的,在这里工作的温某便学到了他们讲话的方式和动作等等。
久而久之,温某便开始觉得自己也是一个有钱人。每每下班之后,他便穿戴着他的假名牌和假表,以珠宝商的身份出现在一些高档场所招摇撞骗。
总会有人相信他的谎言,于是渐渐的,温某也有了自己的人脉和圈子。
机缘巧合之下,温某经朋友的介绍来到姚某的服装店挑衣服,没想到的是,温某没有看上姚某的衣服,但是看上了姚某。
于是他便开始疯狂地对姚某献殷勤,即使屡屡被拒绝也不在意,他觉得自己总有一天会打动姚某的。
然而好景不长,温某所在的典当行某一天倒闭了,温某失去了生活来源,开始天天担心自己的身份会被朋友发现。
在高度的焦虑之下,温某脑海里产生了一个可怕的想法,那就是抢劫,于是他立马就想到了姚某。
他觉得自己对她这么好,但她还是一直不愿意接受自己,后知后觉的愤怒袭来,让温某决定对姚某实施抢劫。
在进行了周密的计划之后,温某利用足疗店的女员工将姚某骗到了案发现场,并实施了自己的计划。
随后就发生了上述的案件。
最终,温某因为抢劫罪、强奸罪等多项罪名,被判处15年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万元。
【以案释法】
在上述案件中,温某以非法占有姚某的财产为目的,而对姚某进行了绑架,并且对姚某实施了暴力行为。
在主观方面,温某的确拥有抢劫财产的犯意,在客观方面,温某进行了周密的计划并且实施了行为。
由此可见,温某的行为完全符合我国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应当被判处抢劫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关于抢劫罪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抢劫犯侵犯的是受害者的人身权利以及财产权利,而不单单是财产权利,甚至可能触犯到受害者的生命权。
抢劫犯的人身危险性是很高的,其抢劫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也很高,因此,抢劫罪没有数额的限制,只要实施了抢劫的行为,就构成抢劫罪。
在上述案件中,温某对姚某的暴力和绑架行为,其最终目的都是为了抢劫姚某的财产,符合刑法分则中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的描述。
因此,对于温某的暴力和绑架行为,不单独构成故意伤害罪和绑架罪。
但是,在上述案件中,温某不仅对姚某实施了抢劫行为,还在抢劫得逞之后,对姚某施加了强奸行为。
温某的强奸行为直接以侵犯姚某为目的,而不是出于抢劫财物的目的,并且强奸行为并不能包含在抢劫行为之内。
因此,温某的强奸行为是应当被定罪处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关于强奸罪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从主观方面来看,温某的强奸行为是在故意的主观意识的支配下进行的,是出于意志以内的原因使他强奸了姚某。
从客观方面来看,温某的确违背姚某的意志而侵犯了姚某,他的强奸行为达到了既遂状态。
温某的强奸行为侵犯了姚某的性自由权利,这种行为必须得到法律的制裁。
综上所述,在上述案件中,温某触犯了抢劫罪、强奸罪等罪名,再加上温某本就是一个在逃犯,因此要对他的全部罪行实施数罪并罚。
当然,或许会有人心存疑惑,在本案中的足疗店女子是否能够认定为是温某抢劫罪的帮凶呢?
答案是不能,因为该女子的主观上并没有帮助温某实施犯罪行为的意志,而且她对温某的犯罪计划和犯罪行为完全不知情。
我国刑法抵制客观归罪的行为,因此,该女子应当被认定为无罪。
【小结】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温某在赌牌之后为了逃避警方的搜查而躲躲藏藏好几年,但是他终究还是会被揪出来,正义永远都不会缺席。
犯罪也许只是一念之差,但是强奸、抢劫的行为给被害者带来的却是心理上的、长期的、巨大的创伤。
每个人或许都难免会出现一些邪念,但是人性存在的意义,就是为了抑制这些邪念、释放内心的善良。
参考文献:《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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