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图片冒充数字证书、电子签名,掠夺性贷款,汽车消费贷款套路深
第一组证据 《担保追偿协议》《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合同(电商平台专属车贷-车秒贷)》(合同编号:******-1)、《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合同(电商平台专属车贷-车秒贷)》(合同编号:******-2)、《汽车金融项目委托划转资金服务协议》打印件各一份。
证据来源:被上诉人在一审举证过程中自认《担保追偿协议》《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合同(电商平台专属车贷-车秒贷)》(合同编号:******-1)、《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合同(电商平台专属车贷-车秒贷)》(合同编号:******-2)由某某认证中心有限公司认证及保管,上诉人因此请求某某认证中心有限公司予以提供,某某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却予以推脱,让上诉人到某某认证中心有限公司旗下的“某某签”平台查询、下载。
证据内容:首先,能够从“某某签”平台查询、下载到的,仅仅是这些电子文档,而不能查询、下载到有关该电子文档的发送和接收地址、发送和接收时间、发送和接收渠道、发送和接收人身份主体以及发送和接收过程中产生的意思表示等实施电子签名、数据电文交换的行为痕迹。
其次,这四份电子文档中的所谓上诉人电子签名,均是红色、宋体字、打印体形式的图片,也即所谓的数字证书、电子签名,且经李大贺律师调查发现,这些图片所含信息惊人一致,表现在:
1、证书颁发机构,均为**CA ACS OCA31/某某认证中心有限公司;
2、证书序列号,均为******2815;
3、证书有效期:2020-09-25 11:40~2025-09-25 11:40;
4、所谓的签名时间,均为2020-10-10 13:45(可信时间戳时间)。
证明目的:首先,四张图片实属来源于可以被随意复制粘贴的同一张图片,不具备电子签名的“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等形式要件以及归属人专有性、控制人唯一性等实质要件,且上诉人分身乏术,四张图片丝毫不差地在同一时刻被粘贴在四份不同的文档里,这是上诉人无论如何也做不到的。
据此,结合被上诉人一审举示的证据反映的被上诉人与某某认证中心有限公司系合作关系等事实,可见涉案《担保追偿协议》《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合同(电商平台专属车贷-车秒贷)》(合同编号:******-1)、《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合同(电商平台专属车贷-车秒贷)》(合同编号:******-2)纯属被上诉人勾结某某认证中心有限公司等机构伪造出来的虚假合同、虚假证据,是被上诉人用以虚构电子签名、虚构担保合同及借款合同成立的事实、捏造追偿权纠纷的工具,是被上诉人侵犯上诉人姓名权、虚构事实、虚假诉讼的表现。
其次,从《汽车金融项目委托划转资金服务协议》里的“一、服务内容······1、指令某宝(**)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宝’)从您名下的任何一个或几个某宝账户及某宝账户关联的银行账户中扣划······”这一内容可以发现,被上诉人隐瞒了某宝(**)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在本案中属于支付机构这一事实,某宝(**)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在本案中根本不具备证人资格,其作出的所谓《情况说明》这一证据不具有合法性、真实性。
第二组证据 《征信授权书》《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客户授权书(电商平台专属车贷-车秒贷)》《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个人信息查询及报送授权书(电商平台专属车贷-车秒贷)》《汽车金融项目担保综合授信协议》打印件各一份。
证据来源:同第一组证据的来源。
证据内容:这四份电子文档中的所谓上诉人电子签名,均是红色、宋体字、打印体形式的图片,也即所谓的数字证书、电子签名,且经李大贺律师调查发现,这些图片所含信息惊人一致,表现在:
1、证书颁发机构,均为**CA ACS OCA31/某某认证中心有限公司;
2、证书序列号,均为******2815;
3、证书有效期:2020-09-25 11:40~2025-09-25 11:40;
4、所谓的签名时间,均为2020-09-25 11:40(可信时间戳时间)。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
1、这四个文档中的上述四个图片与第一组证据当中的四个图片相比,背后的信息除了所谓的签名时间略有差别之外,其他的信息惊人一致;
2、就本组证据中的这四份文档及文档的内容以及第一组证据中的《汽车金融项目委托划转资金服务协议》这一份文档及文档内容,被上诉人对原审法院做了隐瞒。
证明目的:证明被上诉人在通过伪造证据、隐瞒事实、虚构事实、捏造追偿权纠纷等手段进行虚假诉讼。
注:本文系根据具体的个案案情、李大贺律师当庭举证情况整理改编,不具有普遍适用性,仅供参考。读者对自己的案件,可根据具体的个案案情,委托专业律师来进行相应的分析评价,对谈判策略、起诉状、上诉状、申诉书、答辩状、举质证意见、辩论意见等进行有针对性的安排。模仿照抄者,风险自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