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抵押贷款未到期重新办理抵押 企业抵押贷款未到期重新办理抵押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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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登记到期是否需要去重新登记?
抵押登记不受时间限制,一般应与主债权诉讼时效相同,即主债权期满后两年或者三年,不应笼统地写为一年、二年、三年等。对于原合同,抵押人明确以自己的土地使用权办理了抵押登记。而在登记有效期间,抵押人明示同意继续为新合同提供抵押,这种情况下,各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也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认定抵押有效,不能免除抵押人的责任。以有价证券作质押的,在质押期内,有价证券到朗时,可选择以下处理方式:借款人与贷款人共同兑现,并偿还贷款或转换为储蓄存单继续用于质押;借款人用贷款人认可的等额有价证券调换到期证券。抵押或质押期间,未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不得将抵押物转移、拆迁、出租、变卖、馈赠;用有价证券进行质押的,出质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挂失。 《贷款通则》第12条规定:“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借款人应当在贷款到期日之前,向贷款人申请贷款展期。是否展期由贷款人决定。申请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展期的,还应当由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出具同意的书面证明。已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长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3年。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借款人未申请展期或申请展期未得到批准,其贷款从到期日次日起,转入逾期贷款账户。”1999年颁布的《合同法》第第77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第209条规定:“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之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
抵押贷款到期后重新办理借新还旧需再办理登记吗?
这个问题比较复杂,分几种情况来讨论。
首先,在实务中,为了避免借新还旧涉及到需要重签法律文书重新办理抵押的问题,现在银行在有房产抵押的贷款客户发生“第一轮”资金紧张的时候,都是采用展期的处理方法。因为展期涉及的条款在原来的借款合同里都涉及了,就不涉及到再办理抵押的问题。
其次,如果做借新还旧,需要重新签订借款合同的,又需要分以下几种情况:
1. 原来办理的抵押是最高额抵押,且剩余期限覆盖新贷款期限,直接签借款合同放款。
2. 原来办理的是一般抵押,房产剩余价值足够做二押,那么签新的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先在抵押物上做二押后放款,再撤销第一抵押权,二押上升到一押。
3. 抵押物剩余价值不足值,但当地房屋登记机关允许超值抵押或协议价(非评估价)抵押,还是可以先做二押,同上。
4. 抵押物剩余价值不足值,且当地房屋登记机关不允许超值抵押。这种情况
@冷炎
的回答有提到,可能需要撤件和新的抵押一起送进交易中心。但这里有操作风险,“悬空期”(一般七天)会有被查封的风险。5. 抵押物已经被其他债权人查封。这种情况下,做二押或者撤押再抵押已经不可能了,这个时候看看能不能通过内部关系做原来抵押的变更吧。对下列具抄体情形,可以办理贷款借新还旧:
(一)通过贷款借新还旧,可收回部分贷款本金或利息,且贷款担保效力不低于原担保;
(二)贷款借新还旧后有利于贷款安全和借款人落实还款计划,通过贷款借新还旧能使原借款合同或担保百合同存在的法律缺陷得到完善,或使信用贷款转化为担保贷款,或进一步增强担保的可靠性;
(三)贷款借新还旧后担保、抵质押权不会丧失或削弱,而通过其他方式处臵将导致贷款度担保或优先受偿权丧失;
(四)变更借款人后贷款风险明显降低;
(五)其他通过贷款借新还旧可以降低贷款风险的情况。
对上述情形需要办理贷款借新还旧的,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和重点扶持的行业问;
(二)借款人生产经营正常,且未发生实质性的、不可逆转的不利于贷款偿还的变化;
(三)借答款人经营稳定,经营性现金流足以作为还款来源;
(四)在原贷款期限内未发生恶意拖欠利息、挪用贷款等情况;
(五)加强担保措施,贷款担保效力不低于原担保。
以上就是小编对于企业抵押贷款未到期重新办理抵押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企业抵押贷款未到期重新办理抵押的解答对大家有用,本文由火焰鸟金融网站( dk.hynjr.com )小编收集于互联网,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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