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区典当行设立条件汇总(天津市)
申请条件
1.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
2.注册资本金应不低于5000万元(含5000万元)(实缴,不包括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资本)。
3.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申请条件填写;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没有规定申请条件的,填写格式为:按要求备齐申请材料后即可申报。
4.有两个以上法人股东;法人股应当相对控股,法人股东合计持股比例占全部股份1/2以上,或者第一大股东是法人股东且持股比例占全部股份1/3以上;单个自然人不能为控股股东。
5.拟投资新设典当行的股东必须具备出资形式全部为货币的投资能力和投资资格,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为真实自有资本,不得以借贷资金或他人委托资金入股;不以持有的典当行股权对外质押或提供担保。
6.投资典当行的法人股东须成立3年,且近两年度连续盈利。权益性投资余额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含本次投资金额);法人股东须承诺如实申报已有的长期股权投资。净资产不得低于资产总额的50%,其中房地产开发、担保、投资类企业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80%。法人股东为国有独资或控股企业的应当出具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关于国有资本投资典当行的承诺函,同意国有资本进入典当行,承诺退出或转让时,须先经市金融局审核拟受让候选名单及有关材料后,再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相关国资转让手续。 法人股东为上市公司的应当出具承诺函,承诺有义务配合各级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督核查,主动提供与典当经营业务相关联的有关材料和报表。
7.投资典当行的自然人股东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年满18周岁以上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无犯罪记录,信用良好,非国家公务员;入股资金为本人所有,来源真实合法。
8.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办理业务必需的设施。
9.有熟悉典当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及鉴定评估人员。
10.符合《典当管理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的治安管理要求。典当行应当建立、健全以下安全制度:
(1)收当、续当、赎当查验证件(照)制度;
(2)当物查验、保管制度;
(3)通缉协查核对制度;
(4)可疑情况报告制度;
(5)配备保安人员制度。
11.典当行房屋建筑和经营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和消防管理规定,具备下列安全防范设施:
(1)经营场所内设置录像设备(录像资料至少保存2个月);
(2)营业柜台设置防护设施;
(3)设置符合安全要求的典当物品保管库房和保险箱(柜、库);
(4)设置报警装置;
(5)门窗设置防护设施;
(6)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及器材。
申请材料:
1.设立申请表
2.出资协议书和股东承诺书
3.安装安全防范设备设施承诺书
4.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5.相关人员简历、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6.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法人股东财务审计报告
7.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法人股东出资能力证明
8.法人股东董事会(股东会)决议
9.营业场所的所有权(使用权)证明
10.国有资产相关管理部门关于国有独资或控股企业投资典当行的承诺函
11.上市公司投资典当行承诺函
12.第一次股东会及董事会决议
13.计算机及网络设备等事项的承诺书
14.公司章程、业务规则、内部管理制度及安全防范措施
15.申办行政许可项目承诺书
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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