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款较房产抵押优先受偿 建设工程款优先于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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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物拍卖款和建设工程款谁优先?
抵押物拍卖款优先于建设工程款。
1. 按照法律规定,抵押物拍卖款享有优先权。
在抵押物被拍卖出售时,所得款项首先用于清偿拍卖费用、拍卖费用和债权人的抵押债权。
因此,抵押物拍卖款在分配优先级上占据较高的地位。
2. 建设工程款是由借款人用于支付建设工程的相关费用,是借款人为完成工程所需而借款的资金。
相较于抵押物拍卖款,建设工程款在分配资金上具有较低的优先级。
综上所述,抵押物拍卖款优先于建设工程款。
这是基于法律规定和债权优先级的考虑。
1、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是指,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承包人就拍卖工程的拍卖款,享有优先的受偿权。
2、工程款抵押权是指,建设工程所有人,将工程抵押给抵押权人后,债务人逾期不还款,抵押权人就建设工程的拍卖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优先受偿以判决书为准还是以抵押合同为准?
以判决书为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债务人与债权人签订了抵押合同为债务担保,经过登记后具有优先受偿权。
债务人不履行义务,债权人可以申请拍卖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应当以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为准,是否优先受偿应当经过判决确认。
我知道的一个事,18年的时候,执行了一个申请人是资产公司的案件,拍卖了一套被执行人的抵押房产,我按照不动产登记中心的登记债权数额60万元从房屋拍卖款中先打给了资产公司,当时资产公司委托的代理人也没什么异议。
后来过了半年,这个资产公司换了一个代理律师和我对接,他有一天突然联系我说“这个登记的60万元只是本金,我们当时的抵押合同上约定抵押权的优先受偿范围还包括利息、罚息、律师费等”,那会法院对抵押权优先受偿范围的依据问题还没有定论,我就告知他去提执行异议,后来异议法官支持了资产公司的请求,于是资产公司又从房屋拍卖款里拿走了20多万元,我想这个第二个代理人算是给他们公司“立功”了吧。
后来《九民纪要》出台了,对这一问题作出了规定,即原则上抵押权优先受偿范围以登记部门的登记为主,但是有的登记机构只能登记债权本金,导致登记的数额和抵押合同的约定不一致,这时候就要以抵押合同的为准。
《民法典》出台后,最高法制定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其中明确规定:
第四十七条 不动产登记簿就抵押财产、被担保的债权范围等所作的记载与抵押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登记簿的记载确定抵押财产、被担保的债权范围等事项。
所以,现在的标准是以登记机构的登记簿为准。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优先受偿权是以判决书为准,而并不是以抵押合同为准。
因为只有经过人民法院在庭审中经过质证和答辩的抵押合同,如果经法庭认定该抵押合同真实有效受法律保护的,人民法院才会在裁判文书中予以说明。所以说,优先受偿权以判决书为准,而并非以抵押合同为准。
最高额抵押优先受偿范围?
是指在贷款违约时,最高额贷款抵押权人优先获得清偿权利的范围。一般情况下,最高额抵押优先受偿范围包括最高额贷款金额、利息、罚款、滞纳金、违约金等。在房屋抵押贷款中,最高额抵押优先受偿范围常常与抵押物评估价值有关。如果房屋市值下降,可能会导致最高额抵押权人无法获得全部清偿权利。因此,对于借款人和抵押人来说,了解最高额抵押优先受偿范围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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