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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集资房 企业集资房破产后处置

糖心儿8个月前 (08-10)6
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制止违规集资合作建房的通知》规定国家允许存在特殊情况的单位或公司进行集资建房,这类房产可以办产权证书。

文章目录:

企业集资房 企业集资房破产后处置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火焰鸟 dk.hynjr.com
  1. 单位可以集资建房吗
  2. 单位集资房是什么
  3. 单位职工集资房是公有住房吗
  4. 单位集资建房合法吗
  5. 单位集资建房究竟是什么

一、单位可以集资建房吗

法律主观:

单位集资建房政策具体如下: 一、根据《 经济适用住房 管理办法》及《建设部、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制止违规集资合作建房的通知》规定国家允许存在特殊情况的单位或公司进行集资建房,这类房产可以办产权证书,但不能办土地证。 二、集资建房与集资土地上建的小产权房是不同的概念。 1、集资土地上建的小产权房是指在众扰态中多城市郊区,一些村 集体经济组织 在本村集体土地上集中建设农民住宅楼,除用来安置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外,还以较低的价格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成员销闭卖售。这些房子一般俗称小产权房。 2、一般意义上的单位集资房由单位职工共同出资修建,房屋的总体产权掌握在单位手中,因集资建房政策本身的特殊性和地方规章条例的限制,职工取得产权一般要经过一段过渡时期,有的长达数年,单位职工在取得 房屋产权证 之前仅享有房屋的使用权。

法律客观: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

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不得用于出租缓山经营。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应当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管理。

企业集资房 企业集资房破产后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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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单位集资房是什么

法律主观:

单位集资建房是单位组织职工向单位缴纳资金,由单位以自己的名义,在自有土地上筹建房屋,房屋建成后由单位依据内部集资建房的政策,按成本价销售给职工的房屋。 对于职工集资所建房屋,在未将房屋分配给职工之前,单位系合法的权利人。 在将 集资房 屋分配给职工后,单位对于集资所建房屋的物权即已丧失。 单位将集资所建房屋分配给职工的行为,既是对自己物权的行使,又是一种内部行政行为,不完全根据职工的意志。 因此,在分配房屋的决定权上,单位与职工并不处于平等的民事地位。 因而,单位集资建房既非福利分房,也非一般性的买卖房屋,更不是 商品房 买卖。 当然,由于单位集资建房只面向企业内部职工,因此更不是保障房。

法律客观: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应当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管理。

三、单位职工集资房是公有住房吗

单位职工集资建房不是是公有住房。单位集资建房有两种,一种是企业与自己职工的集资建房缓耐,产权性质大多属于房改房,也就是已购公有住房,另一种是开发企业与个人的集资建房,这类开发商大多属于住房合作社性质,产权性质大多是等同于经济适用房管理。

集资房是改变住房建设由国家和单位统包的制度,实行政府、单位、单位职工个人三方面共同承担,通过筹集资金,建造的房屋。职工个人可按房价全额或部分出资、信贷、建材供应、税费等方面给予部分减免。集资所建住房的权属,按出资比例确定。个人按房价全额出资的,拥有全部产权,个人部分出资的,拥有部分产权。参加单位集资合作明告建房的对激哪明象,必须限定在本单位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四、单位集资建房合法吗

法律主观:

一、 集资房 : 一般由国有单位出面组织并提供自有的国有划拨土地用作建房用地,国家予以减免部分税费,由参加集资的职工部分或全额出资建设。房屋建成后归职工个人所有,不对外出售。产权也可以归单位和职工共有,在持续一段时间后过渡为职工个人所有,属于 经济适用房 的一种。 二、福利房: 一般是由国有单位申请划拨国有土地并出资建设后分配给单位职工居住,房屋产权归单位所有。 福利房和集资房都是国家对国有单位职工住房的优惠政策,所以享受过福利分房、参加了集资建房的员工都不可以享受货币分房中的补贴。总的来说,单位集资建房是单位组织职工向单位缴纳资金,由单位以自己的名义,在自有土地上筹建房屋,房屋建成后由单位依据内部集资建房的政策,按成本的价格销售给职工的房屋。

法律客观:

《 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五、单位集资建房究竟是什么


单位集资建房概念
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
258号)的三十四条规定,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住房建设规划的前提下,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
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必须限定在本单位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第三十五条规定,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应当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管理。
第三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利用新征用或新土地组织集资合作建房;各级国家机关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不得向不符合经济使用住房供应条件的家庭。
第三十九条规定,严禁任何单位借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实施住房实物分配或商品房开发。
集资房是改变住房建设由国家和单位统包的制度,实行政府、单位、单位职工个人三方面共同承担,通过族告薯筹集资金,建造的房屋。
职工个人可按房价全额或部分出资、信贷、建材供应、税费等方面给予部分减免。
集资所建住房的权属,按出资比例确定。
个人按房价全额出资的,拥有全部产权,个人部分出资的,拥有部分产权。
法律关系
单位集资建房与职工间的法律关系单位集资建房是单位组织职工向单位缴纳资金,由单位以自己的名义,在自有土地上筹建房屋,房屋建成后由单位依据内部集资建房的政策,按成本价销售给职工的房屋。
对于职工集资所建房屋,在未将房屋分配给职工之前,单位系合法的权利人。
在将集资房屋分配给职工后,单位对于集资所建房屋的物权即已丧失。
单位将集资所建房屋分配给职工的行为,既是对自己物权的行使,又是一种内部行政行为,不完全根据职工的意志。
因此,在分配房屋的决定权上,单位与职工并不处于平等的民事地位。
因而,单位集资建房既非福利分房,也非一般性的房屋,更不是商品房。
当然,由于单位集资建房只面向企业内部职工,因此更不是保障房。
职工的权利分析
职工对于集资建房的权利分析单位将所建房屋给职工后,职工就取得了该房屋的房产证及其所占土地的土地使用证,即职工对自己所分到的房屋具有了完全的物权。
职工对于自己拥有物权的房屋具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依法处分的权利。
所以,单位集资所建房屋,只要职工取得了该房屋的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即职工对自己所分到的房屋具有了完全的物权。
虽然有许多单位对于职工处分自己的房屋有不同的,但从法律的角度而言,这是对于职工权利方面的,与法律是相悖的。
当前的状况
单位集资建房在当前的状况作为经济适用房有益补充而存在的单位集资建房,在政府住房保障体制不完善的情况下得以友睁继续存在。
虽然建设部、监察部、国土资源部三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制止违规集资合作建房的通知,但该通知并未明确要求党政机关以外的企事业单位停止集资建房,所以单位集资建房现象仍会继续存在。
集资建房与市场的关系
如何平衡单位集资建房与市场的关系单位集资建房虽然可能带来不公平,但是在房价高企的今天,能改善广大人民的住房条件是最为主要的,广大居民特别是中低收入者还存在着比较突出的买房难问题,而发展合作集资建房,让它在住房建设中占有一定比重,应是解决我国住房问题的一种可行的办法。
并且,单位集资建房所能产生的不公平可以通过监管的措施来堵住漏洞。
同时,为改变单位集资建房被变相“偷梁换柱”,必须兆者明确集资建房对象为企业住房困难户。
针对居住困难职工较多,企业和职工双方资金压力均较大的情况,可通过片区自助拆迁,建成收益按照事先投资比例分配的模式,解决土地资源、业主和单位资金的问题并且解决职工更多的后顾之忧。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颁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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