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件要求 儿童乘坐火车最新规定身份证件要求
1、证件:(1)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2)两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3)居民身份证(在居民身份证领取、换领、补领期间,可以提交临时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文章目录:
一、办护照需要什么证件和要求
办理护照需要准备的材料和要求如下:
1. 身份证原价和复印件一份。
2. 户口簿原价和复印件一份。
3. 复印件为A4规格。
4. 2寸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2张。
5. 填写完整的护照申请表。
6. 支付相应的护照办理费用。
请注意,以上材料和要求可能因地区和政策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建议您在办理前先咨询当地公安机关了解具体的办理流程和要求。
办护照需要以下证件和要求:
1、证件:
(1)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
(2)两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
(3)居民身份证(在居民身份证领取、换领、补领期间,可以提交临时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4)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报经国家移民管理局批准的其他材料。
(5)未满十六周岁的,由其监护人陪同,除提交上述申请材料外,还应提交监护证明。
以及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护照等身份证明及复印件;监护人无法陪同的,可以委托他人陪同,但还应当提交监护人委托书,以及陪同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护照等身份证明。
2、要求:
(1)填写完整的《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
(2)居民身份证:在居民身份证领取、换领、补领期间,可以提交临时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及复印件;
(3)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应当由其监护人陪同,并提交监护证明(如出生证明、户口簿等)、监护人出具的同意出境的意见、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护照及复印件。
护照办理流程如下:
1、 准备材料:2寸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2张,已满16周岁的居民携带本人户口簿(集体户口提交《常住人口登记表》)、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身份证),未满16周岁的居民携带本人户口簿(集体户口提交《常住人口登记表》)、其监护人居民身份证原件以及能证明监护关系材料的原件(如户口簿、出生证等),并由其监护人陪同前往办理。
2、去户籍所在地的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填写《中国公民因私出国申请审批表》、复印相关证明材料、拍照照相(须穿深色衣服)。
3、 递交申请:将填写好的贴好照片的申请表格和所需材料递交到受理窗口,待工作人员审核完毕后,领取《因私出国(境)证件申请回执》单,核对回执单内容确认无误后签名。
4、缴费完成,等待发证。
护照类型如下:
1、外交护照;
2、公务护照主要发给中国各级政府部门的工作人员、中国驻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和驻联合国组织系统及其有关专门机构的工作人员及其随行配偶、未成年子女等;
3、公务普通护照主要发给中国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出国从事经济、贸易、文化、体育、卫生、科学技术交流等公务活动的人员、公派留学、进修人员、访问学者及公派出国从事劳务的人员等;
4、因私普通护照发给定居、探亲、访友、继承遗产、自费留学、就业、旅游和其它因私人事务出国和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
5、特区护照即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
护照申请条件如下:
1、中国公民因前往外国定居、探亲、学习、就业、旅行、从事商务活动等非公务原因出国的,即可凭身份证提出申请普通护照。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还需征得所在单位同意后方可提出申请。
2、具有以下条件之一可申请换发普通护照:
(1)签证页即将使用完毕的;
(2)有效期不足六个月的,或者有效期在六个月以上但有材料证明该有效期不符合前往国要求的;
(3)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出生地、出生日期发生变化或者申请人面像发生较大变化的;
(4)申请人手指伤病痊愈后可以采集指纹的;
(5)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形。
3、具有以下条件可申请补发普通护照
普通护照损毁、遗失、被盗。
4、具有以下条件可申请普通护照加注
有曾用名、繁体汉字姓名、外文姓名、多音字姓名或者非标准汉语拼音姓名的。
二、身份证证件照片要求
办理身份证照相要求主要如下:1、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照片为彩色正面免冠头像,拍摄时请保持坐姿端正、头部正直;2、拍摄时请穿着深色有衣领服装;3、拍摄前请将头发整理好,长发者应露出两耳,发髻不要盘在头顶;4、拍摄前应洗清脸上的汗水和油污,化浓妆将影响证件质量,请自行卸妆。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第一条为了证明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公民的身份,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便利公民进行社会活动,维护社会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年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第三条居民身份证登记的项目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指纹信息、证件的有效期和签发机关。
公民身份号码是每个公民唯一的、终身不变的身份代码,由公安机关按照公民身份号码国家标准编制。
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应当登记指纹信息。
第四条居民身份证使用规范汉字和符合国家标准的数字符号填写。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对居民身份证用汉字登记的内容,可以决定同时使用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文字或者选用一种当地通用的文字。
第五条十六周岁以上公民的居民身份证的有效期为十年、二十年、长期。十六周岁至二十五周岁的,发给有效期十年的居民身份证;二十六周岁至四十五周岁的,发给有效期二十年的居民身份证;四十六周岁以上的,发给长期有效的居民身份证。
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自愿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的,发给有效期五年的居民身份证。
第六条居民身份证式样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统一制作、发放。
居民身份证具备视读与机读两种功能,视读、机读的内容限于本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项目。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因制作、发放、查验、扣押居民身份证而知悉的公民的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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