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桥垫资担保公司 合法性 风险 监管 火焰鸟金融 过桥垫资业务是否合法
从本质上而言,过桥垫资本身是一种垫资服务,具有担保性质,属于短期的过渡性贷款,是一种合法的行为。因为过桥垫资一般是由第三方担保公司提供,因此资金安全需要很高的保障,所以在进行过桥垫资的时候。
文章目录:
- 垫资过桥的风险
- 贷款垫资过桥合法吗
- 担保赎楼,垫资,过桥分别纸什么
- 【担保公司法律实务以及风险防范初探】风险防范
- 担保公司是不是金融机构?
- 担保公司管理办法
- 担保公司那个部门监管
- 卖房过桥垫资要看夫妻征信吗怎么办
-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 上海过桥垫资哪个有名
一、垫资过桥的风险
二、贷款垫资过桥合法吗
银行过桥贷款业务流程一览
提到 过桥 贷款 ,对于不太关注金融行业的朋友来说,可能还真不了解,但在企业融资中却是相当普遍。众所周知,银行贷款是有一定期限的,企业在使用贷款后,必须全额还清才能继续申请贷款。为了维持资金链,过桥贷款就派上了大用场。所谓过桥贷款,也叫过桥资金或搭桥贷款,过桥贷款是一种过度性的贷款,期限一般较短,其作用就是弥补借款人所需融资的时间缺口。目前过桥贷稿歼款在企业融资和房地产市场非常普遍,近来也有延伸到个人贷款、垫资赎楼的趋势。
银行 过桥贷款 业务流程
1.借款企业申请贷款,贷款银行向借款企业出具有条件的贷款承诺书;
2.调查银行批复贷款的真实性;
3.贷款银行业务部到贷款企业进行资信调查,了解企业不能按时偿还贷款的原因,并书写调查报告;
4.银行上报该笔业务的预计操作流程;
5.银行审批该笔业务,审批通过后返回审批表到业务中心;
6.承办业务营销中心与借款企业签署委托公证;
7.借款人提供资金证明用型乱途、资金过度的空白支票;
8.银行与借款人签订委托贷款协议;
9.相关企业及人员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10.银行发放贷款。
综上,过桥贷款属于短期贷款,通常不超过6个月,是企业融资,维持资金链的重要渠道。根据政策,企业从银行取得的“过桥资金”,只能专款专用。企业融资申请过桥贷款,如果现有资金不足,就需要向第三方(小贷公司)借款,再向银行申请。需要注意的是:1.小微企业申请过桥贷款融资成本较高,会加重企业财务成本,产生经营风险。2.如果遇到银行计划吃紧,导致放款速度较慢,过桥贷款也将会给企业带来重大压力。
过桥贷款怎么操作
过桥贷款的办理流程:借款人递交贷款申请。贷款机构审批贷款申请。审批通过,签订合同。贷款机构委托另一家机构先行发放贷款。贷款机构发放贷款,另一家机构收回贷款。借款人按时归还贷款。
拓展资料:
过桥贷款(bridge loan)又称搭桥贷款,是指金融机构A拿到贷款项目之后,本身由于暂时缺乏资金没有能力运作,于是找金融机构B商量,让它帮忙发放资金,等A金融机构资金到位后,B则退出。
这笔贷款对于B来说,就是所谓的过桥贷款。在我们国家,扮演金融机构A角色的主要是国开行/进出口行/农发行等政策性银行,扮演金融机构B角色的主要是商业银行。
2021年6月,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管局通知,要求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开展"过桥贷""赎楼贷"业务,存量尽快压降、结清,不得直接或变相发放住房按揭贷款。
过桥贷键租冲款的关键要素是要有合格的购买人(a qualified buyer)和署名合同。
一般来说,对新房发放抵押贷款的贷款人将提供过渡期融资,作为出售财产结算时应付的个人票据。
可是,如果对你拥有并要出售的财产没有购买人,大多数贷款人将会对该财产设置留置权(lien),从而使过桥贷款成为一种第二抵押(second mortgage)。
需要注意的是,过桥贷款的贷款人和借款人应当关注贷款的利息成本、距离前端费用(up-front fees)以及出售房产所花费时间比预期长所带来的后果。
虽然过桥贷款属于短期融资,但是其利率较高,距离前端费用也较高(比期限仅为几周或几个月的贷款利率通常要高)。事实上,对于能获得预付款的贷款人来说,任何一笔担保贷款都是可以接受的。
所以如果个人持有股票、债券或保险单(insurance policy),最好还是以它们作为抵押品来申请过桥贷款。
2021年6月,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管局通知,要求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开展"过桥贷""赎楼贷"业务,存量尽快压降、结清,不得直接或变相发放住房按揭贷款。
垫资过桥需要什么?
垫资过桥是一种短期资金的融通,期限一般在六个月以内甚至更短,可以弥补企业和个人融资时间上的资金缺口,是一种过渡资金,通过过桥资金达到与长期资金对接的条件,过桥只是一种暂时状态。
市场上最常见的几种过桥业务:
1、银行贷款续贷过桥。
银行贷款到期,原有银行愿意继续贷款,需要企业先归还原有贷款,才能发放新贷款,企业由于缺乏归还贷款的现金或者抽调资金还贷款对企业经营影响太大,选择找过桥公司过桥,用于归还原有贷款,再提取新贷款。
2、贷款变更银行过桥
原有银行没有续贷,新银行审批了贷款,按道理新银行贷款不存在借新还旧的说法,可以直接提款。但实务中往往新银行贷款的抵质押担保物就是原有银行的抵质押担保物,必须要还清原有银行贷款,赎出抵质押物。
这时候,贷款企业就面临和第一种情况同样的局面,要么自筹资金归还原有贷款,要么找过桥公司借过桥贷款。
3、归还按揭赎楼过桥
这种在个人业务中最为常见,也是很多房屋中介公司的主要收入来源之一。
扩展资料
举个例子:
张某将按揭中的住房卖给李某,张某需要还清银行按揭贷款,办理完过户手续之后,才能拿到李某支付的购房款(可能是李某自有资金付款,也可能是李某申请的银行二手房按揭贷款。
张某必须一次性拿出一笔钱先结清原有按揭贷款,这对于很多人来讲都是不小的困难。由于后续有卖房款作为还款来源,过桥贷款就在这里找到了温床,快速发展。
如果不是卖房,而是要将按揭房屋抵押给银行做一笔公司贷款呢,同样会产生过桥的需求。如果银行批复了企业的贷款需求,意味着企业拥有和卖房同样的一笔后续资金到账。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过桥垫资
三、担保赎楼,垫资,过桥分别纸什么
1、过桥垫资,是一种短期资金的融通行为,期限不超过六个月,过桥垫资是一种与长期资金相对接资金融通行为。滑仿州
2、赎楼,二手房交易术语。付清卖方该物业的抵押贷款本息并注销抵押登记,将一手证赎大绝出。一手证赎出且抵押登记被注销,视为赎信蔽楼完成。二手房赎楼业务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现金赎楼,二是额度赎楼。二手房交易的流程中,签完买卖合同,交完定金之后,下一步基本存在一个问题,就是赎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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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答时间:2022-01-17,最新业务变化请以平安银行官网公布为准。
1)担保赎楼是指在二手楼交易时,如果卖方房产是按揭购买且贷款尚未结清,由于其房屋抵氏圆粗押给了银行,需结清欠款,赎出房地产证,才能进行歼镇正常交易。在卖方不采取自主赎楼的清况下,可由担保公司提供担保,银行向卖方发放短期信用贷款,或者由买方按揭银行提前发放贷款用于还清原贷款,赎出房地产证,从而完成房产的注销抵押登记,过腔辩户及重新抵押登记等手续。
(2)垫资赎楼是指房产卖方将其已抵押给银行或以按揭方式购买且尚未还清的房产转让给买方时,由担保公司向卖方发放借款,用于偿还原按揭/抵押贷款,赎出房产证以便办理过户。
2、他们的区别:
款项不同:担保赎楼,赎楼款项来源于银行,垫资赎楼款项来源于担保公司。
办理效率不同:担保赎楼,需担保公司和银行审批,办理相对较慢,而垫资赎楼仅需担保公司审批,办理相对较快。
收费标准不同: 垫资的收费标准要高于担保赎楼。
担保方式不同:
担保赎楼由担保公司为客户向银行担保;垫资赎楼时,担保公司不需为客户承担担保责任。
四、【担保公司法律实务以及风险防范初探】风险防范
担保公司业务流程及材料.cn/s/blog_737a06d70100oit2.html
担保公司法律实务以及风险防范初探
当前,国家为支持中小企业的发运如旁展,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在全国各地建立起了为中小企业担保的体系,信用担保公司也随着应运而生。信用担保公司是以中小企业信用评估为基础,承担银行信贷调查与保证的企业,但也是高风险的行业。如何有效的防范和化解担保风险,提高风险管理水平是确保信用担保行业正常发展期待解决的问题。如何帮助信用担保企业防范与化解法律风险?律师在这一方面应如何作为?笔者就此类问题联系法律理论及平时的业务实际操作,提出几点看法。
一、担保公司目前业务中存在的旁橡法律风险
担保公司在开展业务中存在的担保风险主要就是担保主体损失的可能性,这种可能性分为系统风险和随机性风险两类。系统风险是由整个社会的信用环境,法律环境和政策环境的变化而产生的风险,这种风险靠担保机构自身的力量是无法解决的。而随机性风险是担保机构和担保业务自身的风险,通过风险管理可以有效地防范和化解这种风险,减少不必要的风险损失。对担保公司来说,最常见的随机性风险是企业的信用风险,也称代偿风险,是指由于橡仿债务人无力或不愿意偿还而造成担保机构损失的风险。
二、担保公司防范代偿风险的几点措施。
就以上存在的风险担保公司必须采取措施积极主动避免风险产生,不能消极等风险产生再去做工作。担保公司如何主动防范此类风险?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工作。
1、建立再担保
再担保是对担保的担保,即再担保机构对担保机构已承担的担保风险按照一定的比例再次进行担保或强制再担保,以分散和转移已担保的风险。再担保机制是担保体系中分散和转移己担保风险的重要保障方式。
2、建立反担保
对于借款人申请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的,担保公司都要求借款人提供反担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条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指依照保证人与债务人事先的约定,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可以不经过诉讼或仲裁程序,就可以直接从债务人事先提供的反担保措施中获得履行或得到经济上的补偿,从而把信用风险的一部分分散给债务人,降低担保机构的风险系数。担保公司对于获得批准担保的企业可以根据企业和项目的实际情况采用一种或几种保证措施。反担保一般采用以下四种形式:
(一)以保证金形式提供反担保。保证金是指在委托保证合同生效后交给保证人,用于债务人的借款债务支付的资金。当债务人不履行主合同时,保证人无须征得债务人的同意即可直接将保证金划拨给债权人。保证金的多少一般由保证人与债务人协商确定,并在委托保证合同中确定。
(二)以质押形式提供反担保。企业以属于自己的动产或有价证券申请质押时,担保公司作为质物占管的质权人,负有保管质物的责任和义务,因此,选择质物时,应严格遵循值高、体积小、易于保管的原则。由于我国金融系统信息共享程度极低,质权经常受到许多不确定因素威胁,故此质押过程中登记、保险、公证等措施具有重要意义。当企业的质押审查获通过时,担保公司出具“信用保证书”,企业凭此向金融机构融资。
(三)以保证形式提供反担保。保证反担保又称信用反担保,是指债务人向担保人提供第三人作为其信用保证人,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按照反担保合同的约定,由该第三方作为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连带责任。从而把债务人到时可能不履行债务的信用风险分散出去,降低担保机构的信用风险。
(四)以抵押形式提供反担保。抵押人将自己享有完整所有权的财产抵押给担保公司,作为自己到期不能履行的保证。法律规定抵押应当办理相应手续的,应当办理,否则不能对抗第三人。
3、规定合理的风险控制指标,主要包括:
(一)控制资金放大倍数。担保资金的放大倍数一般是指担保总额与担保资产总额的比例。由于担保公司的资产仅是起担保作用,而不发生实际的资金流出,因此其一定的资产可以承担比自身资本数额更大的担保。担保机构的资金放大倍数是与担保风险成正比的,比例越大,可能产生的风险也就越大,同时收益也越多。把担保公司的资金放大比例控制在一个合理、恰当的比例上,是担保公司防范风险的必要措施。代偿率是担保机构在一定期间内发生的代为清偿总额与该期间内在保债务余额之比。代偿率反映了担保公司承担的风险程度,代偿率越高,则在保债务发生损失的可能性就越大,反之就越小。虽然代偿的发生不完全决定于担保机构自身,但担保机构事先确定合理的代偿率,有利于风险的防范。一般代偿率控制在35%为宜。担保公司在实施担保业务操作中,当代偿率超过控制比例时,就应采取措施,慎重处理。
(二)控制担保费率。担保机构在开展担保业务时,收取一定数额的担保费是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担保费率的高低直接关系到担保机构的收入,是担保机构收入的主要来源。担保费比例定得过低,就会影响到自身的生存和发展,担保机构的担保费比例定得过高,又势必增加中小企业的贷款负担,影响担保业的发展。因此,担保公司应当根据情况确定一个比较合适的担保费率。
三、担保公司业务中律师的法律实务。
1、关于担保公司的担保业务流程。律师为担保公司提供法律服务就必须清楚地了解担保公司的业务流程,了解其中产生哪些法律关系,以及法律关系中可能存在或出现的风险。担保公司为中小企业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提供保证担保,其业务开展的流程是:①由债务人提供担保申请②进行资信评估与担保审核③在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合同时,由担保公司与债权人签订保证合同;需要时,担保公司与债务人签订反担保合同④按约定支付但保费⑤主合同履行不能,由担保公司按约定代偿⑥担保公司实施追偿.
2、担保公司业务流程中存在的法律关系。通过以上的业务流程可以看出,担保公司业务中存在以下的法律关系:①债务人与借款人之间的借款关系②借款人与担保公司之间的委托担保关系③担保公司与借款人之间的保证关系④担保人与反担保人(借款人或其它)之间的反担保关系
3、在担保公司业务开展过程中,律师所可以介入的法律实务体现在:
①针对具体业务的需要制定合同,包括:担保合同、委托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质押和抵押合同以及相关的协议书和法律文件
②制定业务操作流程表和相关的 规章制度 。
③审查反担保措施的足值性、合法性以及有效性。
④参与业务谈判
⑤针对不同业务设计不同的反担保(组合)措施
⑥追偿案件的代理
⑦向担保公司业务人员讲授业务和法律知识,并指导业务实践。
我国的企业信用担保公司从产生就具有“政策性”,国家也出台许多政策对担保企业给予支持,但就目前来看,担保公司承担了太多的风险。担保公司需要的不仅仅是自身懂得如何去避免和化解风险,更需要的是良好的外部生存和发展环境,同时,担保公司本身也要建立起严格的风险防范机制和内部约束与管理机制,自身要不断的壮大。担保公司决不能因为风险的存在,就不去做业务,善于经营风险,并从风险中获益,才是担保公司立于不败之地的真正秘诀。
担保业务实践中 反担保措施的相关法律风险分析
——山东省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田 淑
担保业务实践中,
设立有效的反担保措施,是担保公司控制和防范担保风险的一个重要手段。反担保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向担保人承诺或设定物的反担保,在担保人因履行担保义务而遭受损失时,对担保人承担清偿责任。在反担保关系中,受益人是担保人,反担保人处于债务人地位,对担保人负责。《担保法》第四条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担保的规定”。
《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方式有保证、抵押、质押、定金、留置五种,担保业务中常用的反担保措施有保证、抵押、质押三种,充分运用这些反担保措施,对合理有效的为担保债权设定反担保和正确解决因担保和反担保发生的纠纷两个方面都是必不可少的;充分了解这些反担保措施的相关法律规定,可以合理地预见反担保法律风险,并利用担保法提供的反担保工具,正确地为担保债权的实现设置有效的保护屏障。
一、反担保的从属性
《担保法》第五条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该规定明确了担保与主债权之间的从属性关系。反担保是为债务人向债务人的担保人提供的,担保从属于特定的主债权,该债权是特定的债务人应当清偿的,反担保从属于担保债权,主债权无效或被撤销,担保随之失效,反担保亦然;债权消灭,担保权随之消灭,反担保权亦然;担保人因从属性享有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权,反担保人亦享有债务人和担保人的抗辩权,因此,担保公司应特别注意,担保人放弃抗辩权的,反担保人可以拒绝承担反担保责任。
虽然担保法也承认独立担保的合法性,但我国法院对担保的独立性是分国内、国际区别对待的,最高人民法院多次以判决的形式否定了国内独立担保的有效性。
二、反担保主体资格的审查
担保业务中,一旦发生代偿,担保公司的损失是否能够挽回,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反担保人的清偿能力和履约能力,因此,在担保业务中不仅要对反担保主体的清偿能力进行认真考察,对其反担保主体资格的法律审查把关也非常重要,这关系到反担保合同是否有效。
1、反担保人主体资格的法律风险
《担保法》第七条规定“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十五条对“其他组织”解释为: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联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同时,《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对保证人主体资格又作了禁止或限制性的规定,未经批准的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未经企业法人书面授权的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此类法律禁止提供担保的主体签订的担保合同属典型的无效担保合同。
担保业务实践中,在没有其他更好的反担保措施时,为了增加借款人的还款压力,担保公司有时会接受国家机关和公益单位为借款人提供的反担保,此时,在担保公司和反担保人对反担保合同的无效都有过错的情况下,根据《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和《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国家机关和公益单位承担的对债权人(担保公司)的赔偿责任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在国家机关和公益单位实际发生民事责任法院依法执行时,其承担责任的财产范围也是受到限制的,国家机关以预算外资金和行政结余为限、公益单位以公益设施以外的财产为限承担责任。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提供反担保的,反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担保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反担保人为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的,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债权人(担保人)自行承担;企业法人分支机构未经企业法人授权对外提供反担保的,反担保合同无效,分支机构有过错的,由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赔偿责任,企业法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应承担多大的赔偿责任,法律未明确规定。
此外,《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四条规定:“董事、经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除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债务人、担保人应当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条款出台后,如何理解执行一直存在较大争议,一种观点认为该条的立法本意是维护资本确定原则,为防止股东以担保方式撤资,严格限制公司为其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该担保合同均为无效;另一种观点认为该条仅是对董事、经理的限制,经公司有权机构(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后,公司可以为其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实践中法院判决有效和无效的都有,在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以前,担保业务中要尽量避免设置这类的反担保。
2、反担保物主体资格的法律风险
根据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下列财产不得设定担保:(1)国家机关的财产;(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性设施;(3)土地所有权;(4)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使用权和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需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的除外;(5)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6)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7)以法定程序确认为违法、违章的建筑物;(8)以租赁方式使用的土地不得转让、转租、抵押;(9)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10)依法不得设定担保的其他财产,如公司董事、经理在公司财产上为公司的股东或其他个人设定的物保(目前有争议);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前6个月,债务人提供的物保等。另外,上述“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不得设定担保是相对的,如被海关监管的财产可以在监管期限届满后或补税后进行转让,因此也可以抵押。
以限制流通的财产设定担保,担保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但在实现债权时,担保物应按照对限制流通物的处理规定来处理。
三、抵押反担保的有关法律风险分析
1、抵押合同生效与抵押权成立的法律风险分析
担保业务中,在办理抵押反担保时,以《担保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依法办理抵押物登记,但《担保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此条的规定混淆了“抵押合同的生效与抵押权的依法成立”,属立法上的瑕疵,依照该规定,抵押合同订立后未进行登记的,不仅抵押权不能设立,抵押合同也不生效,抵押人违背抵押合同的约定的,既不构成违约,也因抵押合同不属于无效而不需承担合同无效责任。担保业务实践中,担保公司在设定抵押反担保时,常因登记机关索要银行贷款合同等原因而不得不在承保后才能到登记机关办理抵押反担保手续,此时如抵押反担保人在签订合同后拒绝办理抵押登记,故意使抵押合同不生效时,追究抵押反担保人的责任缺乏法律依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法律规定登记生效的抵押合同签订后,抵押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拒绝办理抵押登记致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抵押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此规定虽然对《担保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疏漏有所弥补,但依照上述规定,该责任的性质仅仅是缔约过失责任,抵押人在合同签订后拒绝办理抵押登记时,债权人无法追究其违约责任并要求其继续履行抵押合同,抵押人得不到应有的惩戒;债权人只有在因此受到损失时,才有权要求赔偿,但抵押人应当承担多大的赔偿责任,法律仍未明确规定。
2、动产抵押的有关法律风险
《担保法》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均规定动产可以抵押,并规定了动产抵押的登记方法和登记的法律效力,但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下,动产抵押法律风险较大。首先,我国动产抵押担保缺乏配套的登记制度,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机器设备以外的动产抵押登记困难,公正部门登记本身缺乏公信力;其次,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无需征得抵押权人的同意(仅规定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时有通知抵押权人的义务);再次,在我国,动产的转让(除航空器、船舶、车辆外)是以交付动产的形式转让,无需经过管理部门的登记,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没有任何管理上的限制。
另外,我国担保法只规定了抵押权人的物上代位权,未规定抵押权人的追及权,也未规定保护第三人的涤除权。虽然《担保法司法解释》规定在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情况下,抵押权人仍可对受让人行使抵押权,但由于该规定适用上限制较大,抵押权人可用其维护自身权益的余地极其有限,同时我国法律未规定抵押权人在得知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时,有权占有抵押物或者有权申请法院扣押抵押物或者有权依法定程序拍卖抵押物优先受偿,因此,在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时,抵押权人的权利落空风险很大。
3、抵押权的效力次序
担保业务实践中,抵押权的效力问题也是设立反担保时应注意防范的法律风险的一个重要方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同一财产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生效的抵押权(不包括协议生效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优先于质权人受偿;成立在先的已经登记的抵押权可以对抗租赁权;同一财产抵押权与法定优先权并存时,优先权具有优先地位,如海商法规定的船舶优先权,合同法规定的工程承包人工程价款的优先权;已经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未经登记的抵押权,登记在先的抵押权优先于登记在后的抵押权,未经登记的多个抵押权,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四、质押反担保的有关法律风险分析
1、质押合同生效与质权成立的法律风险分析
依据《担保法》相关规定,质押合同自质物、权利证书交付或出质权利登记之日起生效,与担保法关于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一样,系立法上将质押合同的生效与质权的设立的混淆,如出质人未交付质物或登记出质权利的,不仅质权不能设立,质押合同也属不生效合同。虽然《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八十六条规定“债务人或第三人未按质押合同约定的时间移交质物的,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出质人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质押反担保人以提供质押未幌子,骗取担保公司提供担保后,又拒绝交付质物或登记出质权利的,担保公司同样不能在质押反担保人违约时追究其违约责任并要求其继续履行质押反担保合同,只能在因此受到损失时,才有权要求赔偿,但质押反担保人应当承担多大的赔偿责任,法律仍未明确规定。
2、权利质押中出质权利落空的法律风险
担保业务中,在设立权利质押反担保时,除了要对拟出质的权利凭证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核并依法办理权利质押登记外,对质权落空的风险要格外注意,质权落空的现象在担保实践中出现的频率也较高。当权利在出质时存在或不能认定为不存在,但在实现质权时权利不存在,就会出现出质权落空。出质人违背诚实信用的原则故意使原本存在的权利灭失是出质权落空的根本原因,但我国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对权力质押规定不全面也是导致出质权落空的立法缺陷。在权利质押的规定中,我国法律不要求质权人或出质人向出质权利的请求对象(如存单出质中的银行,下称辅助人)作出出质通知,辅助人可能不知道出质的事实,即便辅助人知道出质的事实,法律也没有规定辅助人有义务配合质权人控制已出质的权利,同时法律也没有给辅助人拒绝出质人的权利。比如存单出质、银行承兑汇票出质、仓单出质中,出质人在出质后可以向银行、仓储保管人等申请单据(票据)挂失,然后取走款项或货物,此时相对人无权拒绝,致使出质权利落空。为了防止上述风险发生,实践中在这类权利出质时,质权人、出质人、相对人三方应共同或分别签订相关合同,规定相对人的相应权利义务,防止质权落空。
另外,在商标权、专利权等权利质押中,由于专利权每年需向管理机关缴纳一定的年费才能得以维持,商标使用权在使用期限届满时,也需交纳一定费用申请续期,如出质人故意不缴纳费用使上述权利被终止时,出质权利也有落空的风险,担保业务中,在设立权利质押反担保时,对此应多加关注并设定相应的防范措施。
五、担保公司是不是金融机构?
属于非银行类金融经营机构。
不是金融机构
担保公司以前归类为准金融类机构,现在属于非金融机构。
担保公司不是以自有资金放贷,而是为企业信誉做担保,由银行放贷。也就是说企业在银行资信度不够达到贷款标准,可以找担保公司担保,那么担保公司做的就是银行不愿意做的那部分业务,风险由担保公司来承担。
拓展资料:
按照不同的标准,金融机构可划分为不同的类型:
1、按地位和功能分为四大类:
第一类,中央银行,中国的中央银行即中国人民银行。拆数
第二类,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村镇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城市信用合作社。
第三类,非闭御让银行金融机构。主要包括国有及股份制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投资银行)、财务公司、第三方理财公司等。
第四类,在中国境内开办的外资、侨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
2、按照金融机构的管理地位,可划分为金融监管机构与接受监管的金融企业。例如,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是代表国家行使金融监管权力的机构,其他的所有轿局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等金融企业都必须接受其监督和管理。
3、按照是否能够接受公众存款,可划分为存款性金融机构与非存款性金融机构。存款性金融机构主要通过存款形式向公众举债而获得其资金来源,如商业银行、储蓄贷款协会、合作储蓄银行和信用合作社等,非存款性金融机构则不得吸收公众的储蓄存款,如保险公司、信托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以及各类证券公司、财务公司等。
4、按照是否担负国家政策性融资任务,可划分为政策性金融机构和非政策性金融机构。政策性金融机构是指由政府投资创办、按照政府意图与计划从事金融活动的机构。非政策性金融机构则不承担国家的政策性融资任务。
5、按照是否属于银行系统,可划分为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按照出资的国别属性,又可划分为内资金融机构、外资金融机构和合资金融机构;按照所属的国家,还可划分为本国金融机构、外国金融机构和国际金融机构。
六、担保公司管理办法
《担保公司管理办法正游》是规范和监管担保公司业务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担保公司的设立、业务范围、风险管理等方面的内容。担保公司在提供担保服务时必须遵守该办法的规定。
《担保公司管理办做清歼法》于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旨在规范和加强担保公司的监管,从而促进担保业健康有序发展。该办法主要内容包括:一、担保公司的设立:担保公司应当具备一定的经济实力、管理能力以及技术能力,并经过金融监管机构批准设立。二、业务范围:担保公司纯冲的主要业务包括对非金融企业或个人提供贷款担保、承诺保证、信用证保证等担保服务。三、风险管理:担保公司应当建立风险管理体系,对客户的信贷能力进行评估和审核,合理控制业务风险。四、监管要求:担保公司应当按照监管要求报送定期经营报告和风险报告,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和制止。
担保公司存在哪些风险?担保业务的本质是风险业务,担保公司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其中信用风险是最主要的风险,一旦出现借款人违约,担保公司的资产就会受到损失。
《担保公司管理办法》是担保公司业务监管的重要法律依据,对于促进担保业健康有序发展和规范担保公司行为具有重要意义。担保公司应当严格遵守该办法的规定,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保障自身和客户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公司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担保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信用评估体系,完善风险控制机制,确保所提供的担保服务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七、担保公司那个部门监管
担保公司由政府金融办和银监部门监管,担保公司的成立是需要符合规定的条件的,并由上述政府部门在对相关资质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后,如果符合规定的条件的才可以成立担保公司。
一、法律规定担保公司谁监管?
担保公司由政府金融办和银监部门监管,个人或企业在向银行借款的时候,银行为了降低风险,不直接放款给个人,而是要求借款人找到第三方(担保公司或资质好的个人)为其做担保。担保公司会根据银行的要求,让借款人出具相关的资质证明进行审核,之后将审核好的资料交到银行,银行复核后放款,担保公司收取相应的服务费用。
二、《民法典》对于担保的规定
第三百八十六条 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百八十七条 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三百八十九条 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三百九十条
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第三百九十一条 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第三百九十二条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第三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
(一)主债权消灭;
(二)担保物权实现;
(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以上就是担保公司监管的具体情况,相关事项的处理上,一方面是需要严格基于上述法律中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来进行办理,另一方面也是需要根据担保公司的实际生产经营情况来进行处理,政府部门应当对有关经营情况进行监管处理。
八、卖房过桥垫资要看夫妻征信吗怎么办
卖房过桥垫资需要查看夫妻的征信记录,以评估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如果夫妻的征信记录不良,可能会影响借款的额度和利率,甚至可能导致借款被拒绝。
如果您的夫妻征信记录不够理想,可以考虑以下几种方式:
1. 提供担保人:可以寻找有信用保障的担保人,如亲友、信用良好的法人、第三方担保公司等,以提高借款的信用评级。
2. 改善夫妻双方的信用记录:可以通过及时还清信用卡、贷款等债务,增加信用卡的使用频率和金额等方式来改善征信记录,提高信用评分。
在申请卖房过桥垫资时,建议先了解具体的借款要行敬求和流程,包括征信记录的要求和评估标虚败准,以及需要提供的材料和手续。同时,差带颤选择正规的金融机构或专业服务机构进行咨询和办理,避免因不了解流程和要求而产生不必要的麻烦。
卖房过桥垫资要看夫妻征信。办法如下:
1、提供担保人:掘瞎可以寻找有信碰散败用保障的担保人。笑颤
2、改善夫妻双方的信用记录:可以通过及时还清信用卡、贷款等债务,或者增加信用卡的使用频率和金额等方式来改善征信记录,提高信用评分。
九、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融资性担保行为,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本办法所称监管部门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部门。第三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以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为经营原则,建立市场化运作的可持续审慎经营模式。
融资性担保公司与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并遵守合同的约定。第四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的干涉。第五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为客户保密,不得利用客户提供的信息从事任何与担保业务无关或有损客户利益的活动。第六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第七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实施属地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准入、退出、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并向国务院建立的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报告工作。第二章 设立、变更和终止第八条 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当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
经批准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由监管部门颁发经营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监管部门批准不得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不得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性担保字样,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九条 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二)有具备持续出资能力枣贺的股东。
(三)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凳扒派)有符合任职资格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合格的从业人员。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七)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办法由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另行制定。第十条 监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但不得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第十一条 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向监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和业务范围等事项。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章程草案。
(四)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股权结构。
(五)股东出资的验资证明以及持有注册资本5%以上股东的资信证明和有关资料。
(六)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
(七)经营发展战略和规划。
(八)营业场所证明材料。
(九)监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第十二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组织形式。
(三)变更注册资本。
(四)变更公司住所。
(五)调整业务范围。
(六)变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七)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
(八)分立或者合并。
(九)修改章程。
(十)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融资性担保公此悄司变更事项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按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第十三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征得该融资性担保公司所在地监管部门同意,并经拟设立分支机构所在地监管部门审查批准。
十、上海过桥垫资哪个有名
中财,过桥垫资行业里面中财是属于实力雄厚的也是比较有名的。
拓展资料:
过桥垫资业务按照用款主体来分,主要是分为以下的两种:
一、 个人过桥垫资
个人过桥垫资是指借款人向银行申请贷款、续贷、增加贷款时,需要将原来的贷款结清,银行才会受理贷款申请,借款人资金不足,求助担保公司出资结清贷款, ,这里的资金就是过桥垫资资金。
个人过桥垫资一般可以分为:个人房产抵押贷款过桥垫资和信用贷款垫资。房产抵押贷款垫资的垫资额度一般不会超过房产价值的7成,商业用房的是5-6成。信用贷款垫资则需根据借款人的征信和原还款银行再放款的意愿。随着房产金融市场的成熟,非银行机构的垫资业务也可操作,操作方法与银行贷款垫资业务类似。
二、 企业过桥垫资
企业过桥垫资跟个人垫资情况相似,只是借款主体是企业。企业垫资业务能否操作要看企业的征信情况和财务报表状况。企业过桥垫资按照卜返抵押物和机构的不同,一般分为:
1、 企业经营性房屋贷款垫资
对于企业经营性房屋贷款垫资即通常银行给企业3-5年期的综合授信,每年到期归本的过桥垫资业务。银行会根据企业一年当中的用款和还息情况,还有企业当年经营情况实际考虑是否调整第二年的放款额度。如果调整,需确定增加房贷额度还是降低房贷额度。这些都需综合考虑企业的实际情况。也有部分企业会换银行重新申请贷款,这需看新银行给的贷款额度而定。
2、 企业经营项目贷款垫资
企业经营项目贷款垫资一般用于换银行重新申请贷款的情况较多。主要首磨原因是原来银行的放款额度有所降低。为了放大资金使用金额,企业重新申请的额度一般比原银行的贷款金额要高些。也有一部分因为行业不景气,原贷款银行收缩银根,企业不得不去别的银行重新贷款。
3、 企业经营性物业贷款垫资
目前这种业务相对比较安全也比较成熟。一般经营者弊斗性物业都是全国各地大中城市的经营性物业贷款垫资业务。
4、 非银行机构贷款垫资
这里所说的非银行机构主要指信托公司、证券公司等。这种垫资,因为这种金融机构资金不是自有,如果出现项目立项失败,可能会对垫资方是不小的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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