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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退租能止损吗?企业信用怎么修复?看这10大典型案例!

自在之心8个月前 (10-12)2

11月28日,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长宁法院)召开“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护航区域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新闻发布会,通报上海长宁法院2022年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工作情况,并发布10个典型案例。


该场发布会是上海高院推进国际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我为营商添砝码”系列发布会的第10场


提前退租能止损吗?企业信用怎么修复?看这10大典型案例!


2022年,上海长宁法院结合疫情后复工复产的司法需求,专门研究出台了《关于司法服务保障复工复产 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方案》,开展十大行动,全力以赴护航复工复产和经济重振,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此次发布会发布了“长宁法院优化营商环境十大典型案例”,涵盖诉调、刑事、民事、商事和执行各个诉讼领域,全面反映了上海长宁法院在服务保障复工复产、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方面的成效,体现了“十大行动”方案提出的“保护诉讼权利、维护公平正义、呵护市场信心”的目标得到切实贯彻和落地见效。


十大典型案例


目录


提前退租能止损吗?企业信用怎么修复?看这10大典型案例!


/ 案例1 /

诉前调解快速化解纠纷

——上海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诉天津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


典型意义


商业纠纷解决的便利程度是营商环境的重要指标之一,也是保障营商主体合法权益时的重要考量因素。本案通过非诉纠纷解决机制,充分评估企业经营状况,合理制定调解方案,采取诉前调解方式快速高效地化解纠纷,既保障了债权人实体权利的最终兑付,帮助企业节约了款项收回的时间及成本,也兼顾了债务人的经营实际,在帮助负债企业取得债权人谅解的情况下,缓解了企业的经济压力,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也是司法护航企业健康发展的有益示范。


案情简介


原告上海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系在互联网上向用户提供商务旅行服务的民营企业。原告与被告天津某公司签署了《商务旅行服务协议》,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提供机票、酒店、火车票及用车等商务旅行服务。后因受疫情因素影响,2022年5月起,被告无法按期支付在原告处预订的机票、酒店、火车票等应付款项累计10万余元。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均表示因疫情导致经营困难,无法支付,原告遂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款项及滞纳金。上海长宁法院收到案件后,发现本案属于典型的受疫情影响纠纷,原告作为提供商务旅行服务的知名企业,因疫情导致主要业务受阻,回款压力大,而被告作为中小微企业,也面对资金链紧张的困境。为更好地帮助困难企业缓解资金压力,减少企业的维权成本和诉讼负担,法院主动调查了解了双方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行业前景,安排具有丰富审判经验的退休法官担任调解员,在诉前主动介入,积极与双方沟通调解,最终在诉前即达成调解方案并当场履行完毕,原、被告双方还表示将继续开展业务合作,真正实现了矛盾纠纷的前端化解。


/ 案例2 /

在线前置调解化解互联网知识产权纠纷

——上海某出版社诉上海某信息技术公司、营口市某图书店等著作权侵权纠纷系列案


典型意义


知识产权保护的社会满意度、非诉纠纷解决机制覆盖面都是营商环境的重要指标。本案通过与电商平台及时沟通,建立有效的信息披露机制,准确掌握侵权信息,妥善处理侵权商品,合理引导双方当事人商议赔偿金额,有效提升了知识产权纠纷化解效率,探索形成涉互联网知识产权纠纷“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为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更高效便捷的司法途径,起到了良好的示范效应。


案情简介


原告上海某出版社是畅销图书《骗局:美国商业欺诈简史》中文译本的著作权人,经调查发现在被告上海某信息技术公司运营的电商平台中,被告营口市某图书店等8家书店在未经许可、未支付使用费用的情况下公开销售上述图书,故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披露侵权人信息、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索赔金额近80余万元。上海长宁法院收到案件后,为及时保护权利人利益,第一时间联系电商平台进行信息披露,核实被告身份信息及联系方式后,及时委托具有知识产权调解经验的调解组织先行开展调解工作。在核实基本事实后,电商平台及时下架了涉案侵权商品,防止损失扩大,同时考虑到知产类案件的专业性,由法官提前介入指导调解,积极与被告进行沟通,统一赔偿方案、集中并案处理,最终通过在线调解的方式顺利完成8起案件的调解工作,调解时长仅15天,调解方案均当场履行完毕。


/ 案例3 /

依法准确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

——被告人杨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典型意义


该案系2022年7月1日本市调整知识产权案件管辖后,上海长宁法院受理并判决的首例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上海长宁法院扎实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组织精干力量开展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审判,起步工作平稳有序,通过判决彰显了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力度。上海长宁法院将持续提升相关领域案件办理的专业化水平,建立健全与相关机关的知识产权协同保护机制,打造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长宁特色品牌,为打造国际一流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优质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案情简介


2020年8月至2021年7月,被告人杨某某在未取得商标权利人亚玛芬体育用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合法授权的情况下,明知从他人处购入的均系假冒“始祖鸟”商标的服装,仍通过自己经营的快手平台店铺“始祖鸟户外服饰(欣)”和微商微信号“yanyangtian2399”对外销售上述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并从中牟利,销售金额达人民币100余万元。2021年7月20日,被告人杨某某在住处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被告人杨某某退缴违法所得13.3万元。


被告人杨某某明知是假冒“始祖鸟”的商品而予以销售,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结合被告人有坦白、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等从轻处罚情节,上海长宁法院依法对被告人杨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


/ 案例4 /

依法有力维护市场运行秩序

——被告人张某某、袁某某伪造、买卖通行证案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起发生于疫情管控期间的伪造、买卖通行证案件。政府部门采取核发通行证的方式来保障疫情防控期间的重点生产生活资料的物流运输,在此期间出现了个别伪造、买卖通行证的违法犯罪行为,引发社会高度关注。防疫保障车辆通行证系由相关部门根据防疫工作需要,按照规定用途严格依法依规审批发放,此类伪造、买卖通行证的的行为严重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同时也对特殊时期的经济运行产生影响。对此类案件依法及时作出公正的裁判,有利于恢复社会治理秩序,同时也有利于保障法治化营商环境的稳定发展。


案情简介


2022年4月初,袁某某在不具备机动车客运资质的情况下,为在本市疫情封控期间非法从事运输牟利活动,委托张某某为自己伪造通行证,并提供了电子模板。张某某遂指使他人运用P图技术将模板上的信息篡改成了袁某某,伪造“上海生活物资保障通行证”1张。嗣后,袁某某又在网上自行网购“上海市防疫保障(生活物资)临时通行证”2张,通过张某某向他人购买“上海市防疫保障(生活物资)临时通行证”1张。收到上述通行证后,袁某某吃睡在租来的帕萨特轿车内,通过手机网络接单后,从事非法载客、送货运营活动,收取高额运费谋取暴利。2022年5月6日上午,袁某某驾车载客至本市虹桥火车站停车场,被民警当场查获上述通行证。当天下午,民警顺藤摸瓜抓获张某某。经鉴定,从袁某某处查获的通行证均系伪造。


上海长宁法院于2022年6月24日公开审理袁某某、张某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一案,并当庭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被告人袁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 案例5 /

公平维护房屋租赁双方利益

——某投资管理公司与某品牌管理公司、某生态发展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典型意义


商业地产租赁市场的健康有序对于市场主体经营发展至关重要。近年来,受疫情影响,不少经营出现困难的企业作为承租方选择提前退租以期止损,而在出租方未予同意时,双方的争议风险由此产生,尤其是就解除日期各执己见,进而带来租金支付数额、使用费涉及区间、违约责任幅度等次生争议。本案处理中,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守约方的合法权益,维护诚实信用的市场交易环境。同时,基于公平原则,审慎厘定守约方行使解除权的合理期间、疫情因素对延迟腾房的客观影响及合同履行程度、当事人过错、实际损失等圈定违约责任的边界,最终促成双方握手言和,有效化解矛盾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某投资管理公司将其长宁区某写字楼中的房屋出租给被告某品牌管理公司办公。后被告某生态发展公司转为承租人,被告某品牌管理公司承诺为其连带保证。某生态发展公司因经营发展受限等原因,数次申请退租遭拒。2022年3月,某生态发展公司与原告就搬离事宜协商一致。2022年6月,被告某生态发展公司自行从案涉房屋搬离了大量物品。


原告诉至法院,认为某生态发展公司长期欠租且擅自退租,显属违约,要求解除合同,被告腾退房屋并恢复原状,支付欠款、滞纳金、使用费、违约金,赔偿各项损失,合计超过100万元,某品牌管理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受理后,围绕争议焦点充分释法明理,引导各方认识到被告提前退租构成违约,但原告直至被告申请退租一年后才要求解约,显然超出合理期限,扩大损失应自行负担;被告确因疫情封控而迟延搬离,该期间的使用费应基于公平原则予以分担;原告主张的各项违约责任确过高,合同履行已至尾声,被告并非恶意违约,原告也及时收回房屋,没收保证金足以弥补实际损失。在此基础上,法院组织多次协调,促使双方彼此理解、互谅互让,最终达成调解协议。


/ 案例6 /

兼顾劳动者权益保护和企业发展

——刘某某与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典型意义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一些企业面临着较大的经营困难,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职工就业和权益保障,导致劳动争议案件多发。上海长宁法院在处理该类案件中,在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同时,积极考虑企业的实际困难,平衡双方利益,既要保障职工就业,也要保障市场主体的持续健康发展。上海长宁法院充分运用劳动纠纷案件联合调解的模式,统筹劳动者权益保护和降低企业诉讼成本,助力企业推进复工复产,优化区域法治化营商环境。


主要做法


本案是因疫情影响而产生的刘某某与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上海长宁法院积极贯彻涉疫情案件调解优先的基本原则,充分发挥多元解纷机制合力,有效运用上海长宁法院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的联动机制,针对劳动者与企业因疫情导致的多起劳动纠纷与区仲裁委进行联合调解。调解中,上海长宁法院在充分听取和考虑劳动者和企业的合理诉求的基础上,引导双方依法依规、共克时艰,成功促使双方就全部劳动纠纷达成一揽子调解方案,缓解了劳资双方的冲突。


上海长宁法院认真贯彻落实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根据上级法院涉疫案件处理的指导意见,积极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加大对涉疫情劳动争议纠纷的调处力度,依法稳妥处理涉疫情劳动纠纷,保障劳动者权益,缓解企业危困,维护社会秩序稳定,促进企业恢复活力。一是充分发挥诉前调解程序的对接优势,针对涉疫劳动纠纷案件构建快捷绿色通道,由审判庭法官提前介入指导该类案件的诉前调解,及时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联系,听取双方诉求,沟通双方意见,化解双方矛盾,有效运用诉前调解机制,促成劳资双方和解,平衡保护双方合法权益,以调促稳,减少各方当事人诉累。二是充分运用区仲裁委衔接机制的协调优势,定期组织对涉疫情类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进行会商,重点研判涉疫类案件的类型特点和发展趋势,进一步明确和统一案件处理原则及法律适用问题,推进裁审程序有效衔接,提前研讨、共同研判、协同调解、有效化解,充分运用仲裁前置程序,妥善处理、平稳化解涉疫类劳动争议案件的矛盾纠纷。


/ 案例7 /

“四道并行”加快案件办理

——某食品公司与某餐饮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典型意义


针对中小微企业在企业管理和诉讼能力方面的问题和困境,在疫情防控的背景下,上海长宁法院从保障企业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探索并实行“四道并行”的案件办理模式。


一是介入跨前一步,拓宽案件审理“主干道”。本案中,法院从案件送达、事实调查,到提交委托手续、安排庭审,均打破固有思维,主动跨前一步,在案件诉前调解阶段即由业务庭派员介入,推进纠纷化解;针对被告对欠付事实并无较大争议但长期拖欠原告款项的情况,法院以“调解优先,应判快判”为原则,反复、多次与双方沟通调解方案,将调解工作贯穿案件审理始终。


二是审判提速一点,打造繁简分流“快车道”。在本案无法在诉前调解阶段达成调解协议的情况下,及时以调查方式固定双方诉辩意见并记录无争议事实,推进诉前调解与审判程序无缝衔接,减轻当事人讼累。


三是便民做深一层,疏通审判管理“辅助车道”。一方面,启动要素式裁判模式,让当事人对照要素清单进行诉讼准备,有效提高了案件审理效率;另一方面,在疫情期间,从便利当事人角度出发,在征询双方意愿的前提下安排线上审理,最大限度压缩案件审理周期和当事人诉讼成本。


四是内外联动一致,搭建送法进企业的“双向车道”。本案审结后,上海长宁法院就案件审理中发现的企业在运营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风险问题及时予以反馈,以案释法,督促违约企业树立合规、诚信的经营理念。


上海长宁法院通过“四道并行”的案件审理模式,减少了疫情对诉讼进程的影响,避免当事人矛盾激化,尽最大努力促成案结事了,有效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案情简介


本案被告系国内知名餐饮公司。2019年12月20日,原告某食品公司与被告某餐饮公司签订《采购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供应产品,并约定了合同有效期、账期、货品单价等内容。在合同有效期内,被告多次向原告下达采购订单,原告按约履行发货义务并开具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但被告长期拖欠货款。故原告诉至法院。


经诉前调解,双方未能达成调解协议。上海长宁法院及时经审理后依法判决:被告某餐饮公司支付原告某食品公司欠付货款本金并赔偿违约金。及时缓解原告因被告长期拖欠款项产生的诉讼焦虑。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 案例8 /

加强督导快速推进破产进程

——某企业管理公司破产清算案


典型意义


破产清算案件中,对于被申请人企业资产状况的调查、债权人申报核实等工作虽有专业管理人团队负责,但法院在案件节奏把控、清算流程引导、关键环节推动等方面亦发挥着重要作用。本案中,法院与管理人加强工作对接,及时化解管理人遇到的急、难、愁事项,推动破产清算进程提速,在破产清算案件普遍审理周期较长的情况下,该案于立案后18个月内即得到妥善、高效处理,帮助企业合法、有序退市,维护了市场秩序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主要做法


本案系某企业管理公司破产清算案。上海长宁法院于2021年5月裁定受理后,经上海高院摇号指定某会计师事务所作为管理人负责破产清算事宜。上海长宁法院作出指定管理人决定书并送达管理人后,该管理人团队负责人主动反映,其团队缺乏相关企业破产清算经验。


对此,上海长宁法院及时研判,考虑到该案系因执行不能转破产案件,被申请人曾在较长一段时间内正常对外经营,资产结构多样,在管理人已主动反馈专业不对口的情形下,可能无法全面了解和掌握被申请人的财产状况,不利于全面保障债权人及破产企业的合法权益。基于上述考量,上海长宁法院及时联系上海高院,并在上海高院的支持下重新指定管理人。


案件办理期间,合议庭通过月度管理人例会了解到,被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并未实际参与公司日常经营,且已有生效判决对此节事实予以认定。但因公司未注销,多年来持续有债权人向该挂名法定代表人追债,对其生活、工作产生严重影响。合议庭对此情况高度重视,严格落实破产审判“三步走”的工作方法和互联互通三项机制,督促管理人积极履职,加快破产办理进程。


在法院与管理人的通力协作下,管理人克服疫情给工作带来的不便,在6个月内即完成对被申请人资产状况、债权债务等情况的调查。法院遂结合被申请人无财产可供分配,且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依法裁定宣告被申请人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


/ 案例9 /

“清场保证金”保障执行最佳效果

——上海某典当公司申请执行上海某房地产公司等典当纠纷案


典型意义


善意文明执行,既是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重要理念,也是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保障。本案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真正做到了将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工作融入司法服务之中,创造性地运用了清场保证金制度。该制度是指系争房屋被启动拍卖处置程序后,基于最大限度发挥处置物使用价值,基于案件实际,提高执行效率,允许房屋占有人自愿缴纳清场保证金,参与竞拍并继续使用房屋直至拍卖成交,保证金的数额由法院参照拍卖物一至二年的租金确定。若竞买成功,该清场保证金自动转为竞买款。若竞买失败,房屋占有人不能在法院规定的时间内搬离的,清场保证金将作为法院强制清场的费用及因此给竞买人造成损失的赔偿费用。本案中,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以实现,解决后续生产经营中的资金需求,同时房屋占用人未因司法拍卖中断经营,最大限度减轻执行工作对企业的经营活动带来的负面影响,达到了多方共赢的理想效果,护航经济社会平稳运行和高质量发展。


案情简介


因上海某房地产公司、金某未依照判决归还本金加利息共计人民币4900余万元,上海某典当公司向上海长宁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房地产公司已停止经营,唯一可供执行的财产是其名下一处商业地产,亦即本案借款抵押物,场内租户众多,包括银行营业部、咖啡馆以及文化培训中心、幼儿培训中心等教培机构。本案抵押物商业地产的处置变现面临最大难点在于房屋拍卖前的腾退工作。若强制腾退,势必会影响到其他商户的正常经营,甚至带来社会稳定风险。


为破解上述难题,执行法官采取了三项措施:一是数次现场调查,两次张贴拍卖公告,对房屋占有人充分告知执行情况,要求房屋占有人及时向法院申报权利,逾期不申报的,将被视为无正当理由占据房产,予以强制腾退。二是向房屋内经营的商户进行调查,了解投入及经营状况,并释明权利义务及妨碍执行的法律后果。经过法治宣传,房屋占有人表示愿意参与竞买,并自愿缴纳50万元作为清场保证金。


嗣后,法院顺利地将抵押物交付拍卖,房屋占有人也如愿通过关联公司拍得抵押物,并由购买人书面确认:对抵押物无需清场即接受交付。由此,案涉商业地产内的数十家企业免受拍卖腾退之苦,生产经营未受影响。


/ 案例10 /

“执行和解+信用修复”促复工复产

——某设计公司申请执行某房地产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案


典型意义


善意文明执行是人民法院助力疫情期间企业复工复产的“强心剂”。在本案执行过程中,上海长宁法院在依法保障申请执行人权益的前提下,对被执行企业坚持“恢复生产、依法执行”的原则,在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以最人性化的执行方式,尽可能地减少对被执行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不利影响,运用“执行和解+信用修复”组合疗法,不仅帮助小微企业的申请执行人快速回笼恢复生产经营的资金,更帮助被执行人争分夺秒修复企业信用,助力其顺利完成企业重组融资,为企业复工复产有力护航,以实际行动推动法治化营商环境持续优化。


案情简介


某设计公司与某房地产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因房地产公司未能依照法院生效判决如期支付24万余元,设计公司向上海长宁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法官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某房地产公司的银行账户,被执行人随即来电表示将通过关联公司履行判决义务,但公司正面临两个棘手问题:一是因房地产市场自身变化叠加疫情影响,公司经营业绩惨淡,刚刚与第三方达成收购协议,若身负未了结执行案件,必然影响第三方尽调结果,进而妨碍此次收购交易;二是因公司账户被冻结,资金紧张加剧以致竞买土地的交易款未能按时支付,后续交易节点随之延迟,可能产生违约责任。故而希望法院在其履行义务之后尽快解除账户冻结,并帮助企业恢复信用。


了解到上述情况,执行法官第一时间组织双方当事人在线谈话,主持达成和解协议。在向设计公司核实确认房地产公司已通过关联公司清偿全部债务后,立即解冻了房地产公司的银行账户,并对案件信息采取屏蔽措施,同时为其出具《自动履行证明书》,帮助被执行人房地产企业及时恢复信用。从执行立案到执行完毕,整个案件办理过程仅用时二十天,将强制执行对企业的负面影响压缩到最低限度。嗣后,房地产公司顺利复工复产并完成收购。


来源丨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文字:周晓宇

责任编辑丨张巧雨

声明丨转载请注明来自“上海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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