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小微信贷已到最危急时刻(2023续篇)
嵇少峰(资深金融专家)
近年来,我国普惠金融事业发展迅速。2022年末,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余额59.7万亿元,连续三年量增价跌,成绩显著。但是,在发展的过程中也出现了很多问题,且日益尖锐。
笔者2019年曾撰文《中国银行业小微信贷已到最危急时刻》引发了金融圈的热议。其中阐述过一个观点,即监管部门通过刚性行政命令推动银行大规模加大普惠信贷投放、定向降息,可以达到迅速纠偏、急性输血的作用,但毕竟信贷需求是由市场主体引发的,银行并不掌握小微企业的成长密码,长期执行这种政策会扭曲市场供给、扰乱信贷风险定价、削弱机构的信贷能力、引发非正常套利,进而影响小微金融生态,不利于金融系统的长期健康发展。通过行政命令要求银行高速增加小微企业贷款、直接降低贷款利率的做法也并不是最佳的金融救助小微企业的路径选择。
前不久,银保监会严肃查处了一批违法违规案件,对中国银行、民生银行等五家金融机构及相关责任人依法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合计罚没超3.87亿元。检查中发现涉及小微信贷的违规问题非常突出,包括小微企业贷款统计数据不真实、小微企业贷款风险分类不准确、小微企业贷款资金被挪用、违反审慎经营规则、违反监管规定向小微企业客户收取承诺费、咨询费等。
事实上不仅是上述五家银行,全国多数银行均普遍存在上述问题。究其原因,表面上源于银行管理缺位,实质是因为简单目标导向的监管设计缺乏全面的制度配套,多种监管诉求与现实产生了冲突。
当下普惠金融工作,已经到了必须立刻优化调整、做系统性提升的关键时刻。
形势严峻在哪里?
一、长期要求银行保持小微企业贷款同比“两增”,并不符合市场需求,也容易与国家适时调整的经济政策产生偏差,压迫式任务将导致更多的银行出现违规、违纪行为。
小微企业是社会经济的毛细血管,受大中型企业的供应链需求、居民消费水平变化的影响极大,如二者提升受限,小微企业的信贷需求就不会一直增长。另外,不同时期国家对信贷投放的安排也非完全均衡,2023年1月份,企(事)业单位贷款增加4.68万亿元,同比大幅多增1.32万亿元;尤其是企业中长期贷款增加3.5万亿元,同比多增1.4万亿元。仔细分析背景,主要是政策性、开发性金融工具,配套融资加快投放、保交楼和优质房企贷款支持计划加码、碳减排和设备更新改造等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继续落地带来的效果。很多大项目迭次放出,政府平台城投、央国企和大型企业的贷款急速增长。虽然说大项目拉动会刺激小微企业的信贷需求,但这种传导速度肯定是滞后、衰减的,这种情况下,小微信贷同比例“两增”难度巨大,勉强为之弊大于利。
二、巨量的压迫式信贷任务,使银行不断下调风控底线,“见房即贷”已成为各家银行抢夺客户的宣传利器。银行普遍放低对小微客户的借款用途、还款能力、还款意愿的审核,导致大量信贷资金投向了经营能力弱、盈利能力差、信用度低的人群,已经催生、即将催生大量的信贷违约。
2022年全国法拍房共挂拍60.6万套,同比2021年44.7万套增长35.7%,挂拍金额约1.4万亿元。全年共成交11.8万套,同比下降14.9%,成交率降至不足20%;2023年,法拍房数量仍在激增,银行、法院包括阿里等法拍平台都在控制新法拍房的上架,避免形成市场踩踏。
与此同时,2021年、2022年、2023年3月全国失信被执行人数量分别为638万、719人、803万,同样呈快速增长趋势,失信执行人总数已接近15-59岁年龄段总人数的1%。虽然说法拍房和失信执行人不全是与银行贷款相关,但贷款违约在其中的占比极高,问题非常严重。
贷款不是救济,贷款给有经营能力、还款能力、还款意愿的人,而不是贷款给有房子抵押的人,更不是贷款给所有想要钱的人。小微企业获得贷款后必须能够产生盈利与正向流金流,否则对自己和银行都是伤害。受近三年疫情与国际环境变化的影响,小微企业的生存空间越发狭窄,经营难度加大、盈利能力下降、小微信贷风险大幅度增加,这种情况下一味要求小微贷款“两增”非常危险。
三、政策性任务驱动下的小微信贷市场,大银行依靠刚性下调贷款利率的手段直接抢走了中小银行优质的“不动产抵押”贷款客户,此举虽然在很大程度上实现了政府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政策目标,但在客观上也造成很多小银行,特别是城商、农商行大量的基石贷款客户流失和利润大幅度下滑,甚至使众多小银行出现了战略迷失,这种势头如果继续下去,将会使众多小银行出现系统性风险。2022年全国农商银行的利润指标下滑非常明显,年度净利润2081亿元,不及2019年度的2287亿元,平均资产利润率更是从2017年的0.90%下降至2022年的0.53%。中小微企业的不动产抵押贷款一直是城商、农商行最安全、收益最好的资产之一,可谓压箱的基石,但如今基石松动而深挖小微信贷下沉市场又非一日之功,如果政策面继续大力推动大行普惠信贷低息下沉,则小型银行的整体经营风险将会迅速上升。推动中小银行做小微下沉市场,并非是让中小银行“下沉”,必须给中小银行一定的缓冲时间,否则必将引发巨大的金融风险。
“合理控制小微企业贷款综合成本”的监管要求虽然貌似留有弹性,但在实际执行中一般都要求各家银行持续压降小微贷款利率。这种统一的监管要求,忽视了各银行间不同的资本属性、资金成本差异、地域差异和管理差异,长期执行这种政策,将给小微信贷市场的整体生态带来严重伤害,很多良性的小型银行与信贷机构将被迫退出市场,甚至出现破产风险。
一味压低的小微企业经营贷利率扭曲了信贷产品风险定价的规则,当下小微企业经营贷利率水平已远远低于个人住房按揭,导致大量客户在民间中介的鼓动下操作“转贷”,将按揭包装成小微经营贷向银行套利,这种风潮仍在继续。虽然说因政府为调控房市非正常使用了利率政策,但过分压低的小微企业贷款利率不得不说也是一个很重要的原因。
事实上,随着小微企业信贷需求的持续低迷,加上近三年极为充分的信贷供求及各银行的高度竞争,小微企业融资成本已随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化而自然下降,目前小微信贷需求也没有预期那么强烈,因此优化当下的监管政策也已到了合适的时间窗口,更具弹性的利率市场化定价可以给银行更多的操作自由度,也可以帮助其突破对房抵贷的依赖,扩宽银行信贷客群,提升普惠信贷的质量。
政府及监管部门也应该认识到,适当的利率可以避免小微企业过度融资,而小微企业经营最大的困难也并非来自融资成本,有调查反映多数小微企业的总融资成本占其经营成本的比例不足5%,企业最大的负担仍是人工和房租,还有不确定的市场环境与政策环境。
四、可靠的小微信贷技术并未出现重大突破,银行业迅速上量的小微信贷总量绝大部分都依靠单一的“房抵贷”业务,过大的任务压力导致银行风控底线一再下移、信贷风险迅速上升。近几年银行的竞争使得“房抵贷”抵押成数多数已达评估价七成,很多银行还通过叠加装修贷、消费贷的形式变相将抵押成数做到了八九成甚至足额,而随后而来的全国性房价下跌不少地方已超过三成,这就意味着银行存量房抵贷款余额超过房价,银行已经出现了大量风险敞口,一旦客户停止还贷,银行通过法拍手段清偿将带来巨大损失。
“房抵贷”之所以有别于传统的“不动产抵押经营贷款”,最根本的一点就是“房抵贷”通过严重降低对客户还款能力与还款意愿的审核要求,大幅度放松客户的准入门槛,通过减少信审流程提高效率,实现迅速投放、上规模的目的。这个产品背离了信贷的基本原则,一味依赖抵押房产保证第二还款来源,将银行变成了真正的当铺,甚至不如当铺(毕竟逾期客户的抵押房产还需要经过复杂的司法流程,不能用典当行直接绝当的手段变现)。大规模的房抵贷,一旦房产市场大幅度下跌、交易价格低于抵押成数,必然会使银行业出现系统性风险。事实上这种风险已经发生,很多银行通过展期、无还本续贷等方式隐匿不良率,监管检查中发现的“小微贷五级分类不准确”等现象,早已是银行的普遍做法。
近期政府扶持房地产力度加大,部分城市房价回暖,但不同以往的是居民收入与就业率仍在下降,国民对经济发展、未来收入与投资的信心严重不足。由于持有大量现金资产的人群与房抵贷、按揭贷人群并不同类,如果没有大量投资性购房需求加入,庞大的新房、二手房存量会牢牢锁住房价的增长空间,银行法拍房的流动性将更加存疑。即使这一轮能再次化险为夷,房价终不会永远增长,一味的房抵贷策略将会使银行成为最后的接棒者,进而危及整个房地产市场和金融系统的健康。因此,监管部门有必要调整小微贷款的任务目标,让银行回归严格审核借款人资质的正常状态。
五、监管对各家银行在普惠信贷政策的设定虽有所区别,但仍然线条较粗,并不贴合不同机构的现实情况,也未能为银行业小微信贷长效机制的建立提供全面、系统的制度性保障。很多银行虽然开始将小微信贷列入战略规划,也尝试加大对小微信贷的技、战术能力建设的投入,但由于宏观政策上并未形成可持续的推动力,一旦政策性压力消失、领导层变更,银行业有可能一夜回冬,近几年的小微信贷的创新努力很大可能半途而废。
将当下普惠信贷的绝对主力角色锁定给工、农、中、建四大银行,是看到了四大行强大的资金实力且有充分的利润空间可以让渡给小微企业,在中央将小微信贷当成救助小微企业的政策工具时,这种选择应该是明智的、也是见效最快的,事实也证明了如此。但是,长期做好小微信贷需要极短的决策链条、最接地的客户触达能力、最强的终端信息与产业生态理解力,大型银行现在的组织结构和机构属性显然并不匹配。当然,并不是说大行不能做小微信贷,而是说大行必须做全面、深刻、彻底的组织架构改造,要将小微板块使其从主干中相对独立出来,并行一个从战略规划、到技术、战术都全面适应小微信贷特点的全新系统。当下大行下沉做小微,在技术、战术层面的提高非常有限,多数依靠单边利率下浮甚至亏损的手段来获得市场,并寄希望于未来通过衍生效应来实现盈利。不乐观地讲,这种希望有可能永远停留在想象中,并不一定能梦想成真。
如果长期坚持当前的政策,则无论是大行还是小行,都是无利做小微,小微市场就会变成一个纯粹的政策性、类公益市场,最终绝大部分市场化、可持续的商业性小微信贷行为均会消失;那些专攻小微信贷技术、战术创新的机构,都面临成本倒挂、严重亏损的压力,进而彻底动摇小微信贷市场与专业信贷机构的根基与信心。
六、一味地坚持量增、价跌,是对普惠信贷的曲解。
所谓“普”,是指更广的服务面、更多元的信贷产品与服务,绝不是简单地将信贷投放给更多的人、给小微企业加无限的杠杆。首先,贷款给可以贷的人,鼓励小微企业适度融资,谨慎贷款给唯一住房抵押的经营者,不是所有的人都适合创业、都应该赌上全部身家,银行要做有温度的金融;其次,应建立多层次的信贷供给体系,大型银行、中小型银行、非银行信贷机构、地方持牌信贷组织应该均衡发展,以满足不同风险层级、不同数量级客户的差异化信贷需求。
所谓“惠”,应该分两个层面来安排。金融市场的“惠”与政府层面的“惠”是不同的性质,必须引入不同的机制。从银企角度谈“惠”,一是指银行与客户在彼此商业可持续情况下的互利,要避免破坏市场风险定价、造成银行无序竞争和信贷供给混乱;二是要防止银行利用垄断、优势地位获取超额、压迫性信贷利润;如果的确需要金融业整体做政策性利益让渡,也最好不要采用简单粗暴的行政命令压迫银行直接增量降费,以避免破坏金融市场的平衡与机构内部的管理秩序。应将金融业的政策性利益让渡,纳入政府统筹的社会资源再分配体系中,科学安排与分配“社会信贷救助成本”。将两种“惠”混为一谈,最终有可能得不到好的结果。
解决之路在哪里?
一、科学、细化“两增两控”的政策要求,根据不同机构特征设定不同的监管目标。首先要暂停或较大幅度降低对大型银行小微信贷的“两增”要求,以减少对中小银行的冲击,给中小银行留下一定的战略缓冲期;同时大力鼓励与推动中小银行特别是城商、农商行进行小微信贷长期战略规划。应该从机构属性上将城商、农商、农信社定义为中国中小微信贷的主力军,以五至十年为期,设定中小微贷款年度增长率和最低占比,对不达标的银行进行严厉的监管与行政许可限制。在“两控”方面,基于当前利率水平已处于历史低位且接近银行业保本线,建议监管部门要求各行保持平均利率不高于2022年即可;至于对小微企业贷款资产质量的考核要求,建议监管部门大幅放宽或取消。银行资产质量指标本身就受各银行严格控制,而且原先的监管要求并不贴合实际,使银行大量造假、扭曲了真实不良率;放宽监管要求也可以鼓励银行积极创新小微信贷产品与信贷工具,大胆尝试非抵押类信贷业务,进而为小微企业提供更广泛、丰富的信贷服务留下试错空间。
二、从公司治理层面解决大型银行、中小型银行的制度性缺陷,使银行具备小微信贷战略规划的能力和持久的动力。
大型银行是政府信用融资的主力军,也是大中型企业信贷的主要供给者,这是中国银行业在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框架中应承担的主要任务,因此理论上大型银行是不应该脱离战略主线而将小微信贷作为主攻方向的,很少有机构既擅长做大又擅长做小。大型银行的组织结构与决策机制严谨,在战术的组织与技术的落地方面不能容忍较多的灵活性,在战略定位、企业愿景与文化方面也不应该设定两个差异巨大的客群。但是,这并不表明大型银行在小微信贷上无所作为,毕竟其巨大的信贷总量即使小微只在其中只占很小的比例,其绝对值仍然不低。大型银行的组织架构、风险管理、流程建设、IT系统等是以服务大中型客户为标准而建设的,很难同时实现减少决策程序、建立快速反应机制、根据市场变化及时重构产品线来适应小微信贷市场的特点。除非另行设立相对独立的管理体系,否则很容易出现混乱与矛盾,管理成本也不经济。
有一点必须指出,近几年大银行之所以能迅速做大小微信贷的规模,并非大银行在小微信贷技术、战术上出现了重大的突破,而是主要依靠低利率“房抵贷”对小行“掐尖”来实现的,虽然还有不少类似“税务贷”“发票贷”“科创贷”“供应链”等非抵押类小微产品的创新,也小有成绩,但占比微乎其微。“房抵贷”标准化程度高、信审不易受机构层级多、流程长的影响,这个产品本质上违背了小微信贷强调的“对客户经营状态及还款能力应进行充分调查”的原则,跟传统的“不动产抵押经营贷”相比,完全是一个策略错误的简化产品。而对小微企业进行详细的信贷调查、评判其还款意愿、还款能力并做出迅速的信贷决策,这件事就非大型银行之所长。当然,目前绝大多数中小银行在小微信贷能力方面也差强人意,但最起码其属地贴近客户的基因与小微信贷是匹配的,如果中小银行充分认识到这点并能努力打造小微信贷能力,假以时日一定会形成优势。
让大型银行在小微信贷上出力的可行方向主要有两个。一是支持大型银行另行设立小微信贷专营银行,重构一套独立的、符合小微信贷特点的战略、战术与技术系统(关于战略、战术与技术的全面描述,请搜索我之前的文章《论信贷机构的战略、战术与技术》)。二是让大型银行成为低成本小微信贷资金的批发商或小微信贷政策性让渡的供血者,这既是市场的诉求,也是政策性任务。大型银行发挥了集中社会资金、重点保障国有经济、国家重点领域和支柱性产业信贷需求的主渠道作用,但也自然催生了对民营经济、小微企业信贷的挤出效应。信贷资金供给的不平衡,需要银行业内部来解决问题,大银行必须首先承担起主要责任,一味依靠财政、税务政策来救助并不现实。
中小银行特别是地方城商行、农商行,首先面对的是公司治理层面的难题。地方性银行高管任命多数由地方政府决定,且任期不确定,导致城商、农商行首先要满足地方政府、地方长官的金融诉求,很难有定性耐心打磨需要长期建设才能见效的小微信贷经管体系。监管的顶层设计必须首先解决这一问题,在科学公司治理无法在短期内实现的情况下,监管部门最主要的抓手就是给地方城商、农商行、农信社戴上一顶“中小微、三农信贷主营银行”的帽子,并围绕这一定性进行一系列的监管制度设计,确保任何一任董事长、行长均需要围绕“中小微信贷”“三农信贷”这一战略重心开展工作。同时,这些监管制度设计一定要层级足够高、期限足够长、对日常工作的影响足够大,要变成长期指导、规范小银行的“纲领性”文件,要让制度约束深入到管理层及经营层的绩效考核体系中且占重要地位。让大银行独立成立“小微专业子银行”也有同样的战略考量,通过制度设计确保各类银行在小微信贷上的战略定性,不为高管变更和领导个人意志转移。
三、在金融体系内构建小微信贷资金与大型信贷资金的平衡分配机制,通过中央政策干预,确保全系统内两种信贷总量的合理配给。建议在中央层面设立“小微再贷款银行”或专项信贷保障基金,为小微信贷发展良好的小型银行、民营银行提供低成本再贷款资金支持。资金来源可以从以国有大型银行为主的银行业及中央财政定向募集。大型银行在政府平台、国央企融资等方面享受比小银行更多的政策红利和无风险收益,通过再贷款机制既可以缓解大银行亏本下沉小微市场给金融市场秩序带来的冲击和政策性市场扭曲的问题,又可以鼓励、支持小银行在小微信贷市场做更长期的战略规划。小微再贷款银行规模要足够大,要成为中国金融业存款资源再分配的一项最重要制度设计。在具体操作上要重点做好两个系统的建设,一是资金来源的科学组织系统,确保资金来源可靠、公平,可以对冲发达地区、城市区域对不发达地区、农村地区的资金虹吸效应,缓解大型银行与小型银行在面对小微信贷市场的不公平竞争;二是再贷款利率科学定价系统,通过再贷款利率的浮动定价来实时影响金融市场小微信贷的最终利率,减少政策性救助与市场定价机制的冲突,避免政策性小微信贷利率让渡行为对长期市场化运营的小微信贷银行、专业信贷机构带来生态打击。
四、厘清商业性信贷与政策性信贷救助的边界,设定科学的救助通道。政府和监管部门应该更科学、更清晰地划定对小微企业、三农的信贷救助路径,避免扰乱市场供给规律和利率定价。
1、从银行角度看,常规意义上向小微企业发放贷款只是一个商业行为,如果要体现所谓帮扶和救助,则需要银行从收入和利润中做相应的政策性让渡。与其强迫银行采取反市场定价、压降利率的手段来救助小微企业,不如从银行直接收取小微救助特别税,再通过降费、减税的方式惠及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让真正纳税的借款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得到定向、精准的扶持。
银行难、小微企业更难,无论怎样,中国银行业远超实业的巨额利润仍是中国社会资源分配中的一大问题,考虑到财政的压力,中央可以根据各银行的资产规模、贷款新增、利息收入等综合指标,向大型银行征收普惠金融特别税或特别基金,利用这部分资金或基金收益对借款的小微企业予以贴息、退费。大型银行在政府平台、国央企融资等方面享受了诸多的政策红利,有所付出理所应当,也有此实力。
中国银行业应对“中国特色金融”和“国有企业的政治性”有充分的认知,要围绕金融、央企领域政治纪律问题特点,善于用政治的眼光研究问题、判断问题。要有大局观,从国民经济的整体发展上看待“中国小微信贷”问题,要勇于承担责任。中国的国有银行不能将自己简单地看成类似西方的“商业银行”,追求盈利性只是为了提高自身的管理能、效率和可持续发展,而满足中国经济整体发展需求才是最终目标。
2、从政府和监管的角度看,向小微企业、三农提供信贷救助一定要目标明确、措施有力,要能充分激发金融业的热情、让小微、三农真正得到实惠。
首先要优化供给渠道和社会信用体系。有了充分的供给,小微信贷自然会量升、价跌。在具体举措上,要大力发展小微专业银行;严格要求地方性融资担保公司全力转向服务小微企业,限制其大额信贷担保业务的比例;支持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为其提供低成本的再贷款资金,鼓励小贷公司与银行开展小微企业联合贷、助贷的合作;鼓励、支持平台企业创新小微企业信贷新模式,允许专业从事小微经营性信贷的互联网小贷公司跨区域经营。监管要充分认识到消费信贷与小微经营性信贷在社会风险外溢性上的巨大差异,差别化制定监管规则。政府有关部门迷信大银行的资源优势,成本优势,甚至完全将小微信贷机构当成大型银行与小微企业之间不必存在的资金贩子,忽视了小微信贷机构对小微企业的天然理解、最后一公里的专业与耐心,完全不理解小微信贷机构在客户获取、信息对称、投放效率、管理成本上的巨大投入,更不能接受对高风险小微客户以高利率定价的合理性与可获得性的差异,这都是认识上的巨大误区。多层级的小微信贷机构配置和多层级的小微信贷利率水平,都应该是市场的合理存在,利率定价过窄只会导致金融机构产品和风险喜好的高度趋同,最终使银行准入的小微客群范围大幅度缩小,服务更加单一,从而使小微企业融资难度和灵活性均受到严重影响。
其次,要加大信贷救助的力度。以财政部设立的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为例(是指中央财政用于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包括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以奖代补等4个使用方向),2022年全国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合计仅14.54亿元,很难起到有效的激励作用。
五、监管部门应进一步优化“商业银行小微信贷业务质量评价体系”和激励机制,从主要看“量”转化为“质”“量”双控,推动商业银行建立小微信贷的长效机制。
2020年,中国银保监会印发了《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办法(试行)》,已开始这方面的尝试。但是,评价办法因涉及面太广、执行难度过大,导致执行中容易流于形式,并不能起到有效引导银行建立小微信贷长效机制、实现小微信贷质、量双控的目标。建议监管部门改变评价机制,将全面评价转化为点、面结合的方式,一方面用非现场监管的方式对全部商业银行的小微金融服务进行评价;另一方面允许小微信贷优秀银行主动申请现场监管评价,对绩效良好的银行进行重点激励和全面的政策支持,包括小微再贷款、异地机构设立、高管任职、监管评级等,都要给予充分的奖励,以引导更多的银行加大对小微信贷的投入。
经过几年的强力推动,全国小微信贷规模已达到空前的水平,2022年末实体经济和居民杠杆率分别达到了160.9%和61.9%,小微企业杠杆率同期迅速上升,也需要一定的时间来平滑与消化。对金融机构的量化要求可以从追求绝对余额和户数的增长,逐步转变为对信用类小微、首贷小微、创新小微等细类科目的要求。对利率的压降也要从“继续下降”转化为“不高于往年”,并逐步谋求不再通过行政命令、监管压迫的手段人为干预利率,最终实现通过小微再贷款体系来间接影响、调节小微市场规模及利率的目标。
六、大力提升银行业小微信贷技术的整体性研究水平与推广力度。特别要加强中小银行的小微信贷能力建设。
问题的根源仍然是当下银行业小微信贷的技、战术水平不足以满足提升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质与量的要求,小微信贷机构不能有效降低管理与风险成本,实现接近大额信贷的盈利水平。截至今天,撇除房抵贷不谈,真正具有较高技术含量的小微信贷产品占全国贷款余额的比例极低,无论是IPC模式、信贷工厂、三品三表,还是基于大数据风控或上述几种模式的改进型创新,真正经得住推敲且形成规模和有效战力的银行屈指可数。没有多少机构有魄力、能力和创新力投入小微技、战术研发,全行业小微信贷能力长期停滞不前。
自2005年国家开发银行牵头引进德国IPC小微信贷技术开始,中国银行业第一次进行了规模化的小微信贷技、战术的学习与实践,加上后来的淡马锡富登信贷工厂模式,二者共同构建了中国小微信贷的1.0时代。以包商银行、台州银行、常熟农商行、泰隆银行等为代表的小微信贷银行或继承或迭代或自研,都取得或曾经取得了不错的成果,但相较于市场与科技的进步,中国银行业近二十年来在小微信贷技术、战术上的提升都是非常有限的,更未实现质的飞跃。
随着互联网、大数据时代的发展,以税务贷、发票贷、POS贷甚至企业版现金贷为代表的数据化信贷产品逐步开始出现,但是这些产品本身的风控维度严重不足,导致多数银行只能采取“大营收、小授信”的手段来控制信贷风险,技术路径与风控逻辑的说服力都不足以让人信服。
监管部门应再次系统、全面地组织与推动银行开展小微信贷方面的制度创新和技术创新,通过可靠的信贷技术进步帮助银行树立长期发展小微信贷的信心。
更科学的解决方案是什么?
我们有必要再梳理一下应对的策略以及宏观层面的重点制度设计安排。
一、在中央层面建立大额信贷与小微信贷的资金供给平衡机制。成立小微再贷款基金或再贷款银行,政策性调剂金融系统内的小微再贷款资金。由大型银行按资产总额的一定比例向再贷款银行缴存基础小微再贷款保障金,同时监管部门通过明确各类金融机构季度平均小微信贷余额的最低占比,督促任务不达标的银行向再贷款银行补足小微再贷款调节基金份额。再贷款银行根据市场与机构情况投放低息小微再贷款,用于支持小微专营银行或小微信贷业务开展良好的机构。这个再贷款银行的规模一定要足够大,可以匹配小微企业对国民经济的贡献规模,也可以抵冲由于政府、国企信仰给小微企业信贷市场带来的资金虹吸效应。不同的银行有不同的资本属性、市场优势和组织特点,自然会产生不同的战略诉求,强迫所有银行一起做小微显然并不科学。因此,让不愿意、不擅长做小微的银行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要求其为小微专营机构提供再贷款资金,应该比强迫其扩大小微信贷规模的效果更好,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大行亏本“掐尖”对整体银行业的伤害。
二、对银行业进行明确的功能与投向分类,系统化建立小微信贷专营机构。除鼓励各方设立小微专营银行外,监管部门还应分别对城商行、农商行、农村信用社等进行明确定位,确定上述银行服务小微的属性和投向小微的最低比例,争取通过五年至十年的时间,达到分类管理的目的。由于地方金融机构与地方政府的管理关系,加上所有银行仍普遍存在的政府信用依赖,因此必须清晰且科学地制定监管规则,使地方性银行、金融机构科学安排其信贷资金投向,确保小型银行重点发展小微信贷的战略方向坚定且不易受管理层变动的影响。
三、建立小微再贷款浮动利率制度,通过再贷款利率的调整,间接影响小微信贷市场利率定价,适度补平体制内、外的信用利差。小微信贷利率应尽量保持市场自由定价和风险定价的规则,只有这样才能让小微信贷保持合理的收益率,确保其健康、可持续地发展。中国体制内、外存在着极大的信用利率差,因此利用政策手段间接干预小微市场利率定价也是必须的。通过中央小微再贷款银行,对主营小微信贷的银行予以再贷款资金支持及利率让渡,既可以减少直接强制银行压降利率产生反市场的负面影响,又可以确保政策性信贷救助的精准滴灌。监管部门通过动态调节再贷款利率来引导小微企业的最终融资成本,最终实现政策性救助与市场化经营的有效平衡。
四、科学制定小微企业救助的“两线机制”。政府与监管部门应清晰区分“金融业普惠”和“政府性救助”两者的区别。中国银行业对小微企业的“信贷救助”一方面体现为直接的利润让渡,另一方面则是要解决小微企业信贷规模被挤占和体制内外信用利率差过大等问题,前者是实质性救助,后者目的是纠偏。政府应将银行业的直接利润让渡,划分到“政府性救助”的制度安排中,避免银行在常规的商业行为中无序压降小微利率,只有这样才能减少银行内权力寻租、弄虚作假和“按揭转经营”等金融乱象的出现,也可以避免损害银行业来之不易的现代企业治理成果。贷款的本质是一种需要还本付息的商品,过度放大小微企业风险敞口,大幅度提高小微企业的负债率,对银行与小微企业而言均是非常危险的,小微企业“缺钱”和“缺少贷款”在本质上不是一个概念。小微企业融资成本占其经营成本的比例极小,而人力成本、税收成本、场地成本等居高不下才是小微企业难以持续经营的最根本障碍,而这些才是“政府性救助”需要解决的问题。
五、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应设立小微信贷专业研究机构或管理委员会,统筹、引导、协调金融机构、金融科技公司和社会相关组织系统地开展小微信贷的研究、实践与推广工作,要将小微信贷研究推向国家级战略高度。
应该看到,当年国开行推广IPC信贷技术对中国银行业的信贷制度建设及小微信贷业务的发展的确起到了相当的历史性作用。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信贷技术、战术的进步是解决银行“敢贷愿贷能贷会贷”问题的核心,在互联网、大数据及商业行为电子化高速发展的今天,全面丰富、提升我们的小微信贷理论与实战能力势在必行也正逢其时。金融科技、平台建设、电商经济的发展已经为小微信贷技术的全面升级创造了有利条件,很多银行、金融科技公司已有了不错的创新尝试。监管部门、各银行总行需进一步排除不利于金融科技发展与小微信贷创新的制度障碍,用科学、平等、容错、客观的眼光审视与平台企业、金融科技公司、助贷机构的合作,认真处理好信息数据安全与服务小微的平衡关系,不能因噎废食。
客观地讲,解决中国小微企业信贷问题是一个长期且艰难的任务,其中既有小微信贷本身信息对称难、管理效率低、信贷风险大的技术原因,也有中国国有经济为主导的经济在产生巨大制度优势的同时带来对小微企业造成信贷挤压的客观现实。近年来,无论是中央政府,还是金融监管部门、金融机构,为此都付出了巨大的努力,也取得丰硕的成果,但我们仍然要发现问题、分析问题的本质,只有这样才能利于我们进一步建立更加科学的长效机制。
优化金融顶层设计,适时调整小微企业信贷政策,让更多的小微企业获得有效、健康的金融服务,给小微企业创造更多的生存与发展的空间,充分发挥其创造就业、养护弱势群体、支持国民经济的力量,中国经济一定会再次焕发生机。
天佑小微,民生所倚;天佑小微,国之所盼。(本文为作者观点,不代表本头条号立场)